最近经常接到有关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咨询,笔者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收集整理,通过问答方式带您了解停工留薪期有关法律知识。
1、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一段期间。顾名思义,劳动者只有在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严重到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情况下才能享有,轻微的因工受伤并不一定进入停工留薪期。
与停工留薪期容易混淆的一个概念是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可享受的治疗休息期间,而医疗期是针对职工非因工受伤或自身患疾病由法律设定的一段解雇保护期。
2、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如何确定?
根据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停工留薪期工资按什么标准发?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的「“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
4、停工留薪期工资什么时候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有的单位认为,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总是要最终结算的,所以停工留薪期工资就等结算时一并支付。我们认为这样的做法不是不妥当的,还可能面临其他法律风险。比如工伤职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5、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重复享受吗?
对于这个问题,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人仲委[2017]1号)第十四条问答中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工伤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工伤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工伤医疗费用指工伤职工因治疗工伤而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范畴,即使工伤职工在获得第三人支付的误工费后,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6参阅案例35号)——凌炳文诉江苏金来顺光电公司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要求工伤赔偿纠纷案,该案审判法院认为,鉴于工伤保险待遇中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指劳动者因受伤无法工作期间减少的实际收入,民事侵权中的误工费是指劳动者因受伤无法工作期间减少的实际收入,两者均是针对劳动者因工伤停工治疗期间实际产生的具体收入损失给予的赔偿,原则上应当一致。但实践中由于计算方法和标准不尽相同,二者计算结果有所差别。因此劳动者在获得误工费赔偿后,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为了实现对劳动者充分救济,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之间的差额。我们赞同上述省高院的观点。
6、享受了停工留薪期,还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可以享受。《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7、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要征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第一条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有人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之一,根据该规定应当无需征缴个人所得税。
但上述文件第二条又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该第二条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免征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其中并不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资。因此在实务中,对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征缴个人所得税,理解和做法存在争议。
我们认为,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停工留薪期工资也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之一,根据该规定应当无需征缴个人所得税。希望就此问题,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明确。
8、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何种待遇?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劳动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里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应是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
在职的工伤职工「在工伤复发后的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可以解除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吗?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工伤职工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10、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届满,如何处理?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回用人单位上班。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用人单位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照发;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劳动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这里所指的“处理”包括以工伤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等。
注:本文有关内容是基于江苏地区有关规定作出的解读,其他地区请参考本地区规定。
3楼 甜宝囡囡
很不错,学习到了
2楼 甜宝囡囡
很不错,学习到了
1楼 菠萝猫
问题很全,很专业,但是一点小建议:希望下次老师能把问题用红色标出来或者或者是一些重点加粗,方便其他小伙伴阅读!
我爱你吗
@只能水煮青菜:哈哈哈同意,感觉问题部分换个颜色会好一点,但是老师真的写得非常好,支持!!已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