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不写文了,今天看到题目,忍不住想说说自己的理解。
第一个问题,公司为何能够辞退怀孕女员工?
我们都知道,女员工受法律保护“女只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及女职工辞职或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在此前提下公司还能辞退女员工,并且还在女员工提起仲裁后胜诉了,答案只有一个“公司的做法合法合理,女员工的行为有过错过失。
公司有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若员工在试用期内非法定事由累计请事假超过2天或迟到超过3次,或者有旷工现象的,视为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告知了A女士,A女士对录用条件是知晓的。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是合法合理的,那么试用期员工也好,怀孕女职工也罢都需要遵守。
案例中A女士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明确说明了有如上现象视为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这也就是说明用人单位是将这些现象归划到录用条件之内。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者是有几点前提条件的:1、用人单位应当证明该员工具体的不符合条件,用人单位具有举据责任;2、该录用条件是员工应明确知道的,劳动者在入职时用人单位应让其签名确认知晓,这时才能生效;3、公司的制度本身就是合法合理的。
所以,公司能够辞退怀孕女员工,因为她的考勤不符合录用条件。
第二个问题,迟到4次即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个录用条件如何设置才能合理合法?
合法就不用说了,劳动法在那放着,可以查找。至于合理,很想说一句,存在即是合理。
企业制定的考勤制度合法并且合理,每个公司的公业文化不一样,你不能说事假2天迟到3回就是多么苛刻。有的企业因为行业的原因对考勤就会控制的很严格,既然制定了就是要去遵守的,不能因为员工觉得不合理就不去遵守。法律中有一个说法是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简单理解就是你做了一件事被罚,觉得这个事情不合理也先去交罚款,然后才提申诉。如果非要不遵守,以行动了反抗,那么很遗憾,这种行为依旧是违法行为。
因此,虽然企业在试用期中规定迟到4次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看似苛刻,但是却不违法,在一定的企业文化下也是合理的情况。
最后一个问题,学过多此案例,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借鉴运用?
其实上面说的很清楚了,合法是最低低线,合理要考虑企业的企业文化等等综合因素。还有一点较为重要,那就是一定要公示,要让员工知晓。新入职的员工最好有明确的培训并签字理解为好。
今天的分享就这些,我们可以再沟通细节。
8楼 徐渤bobo
#赞赏# 所言极是
栗文立or猫姐
@徐渤bobo:感谢BOBO老师认同
7楼 水木清华3
我想咨询下,我们公司也有2员工怀孕,湖南地方规定是158天产假,那么只给98天法定的假可否?
瀚如烟海
@灵坠:不可,地方性法规对当地所属企业制度制定具有指导性作用,通常公司制度制定的时候一定要参考地方性相关规定条款,同时地方人社局所裁决的依据都是依据地方性法规,企业制度只有在地方法规的范围内才能合理合规!
6楼 荣村大队东北队
谢谢分享!学习了,谢谢!
5楼 天之痕21116
厉害,存在就是有理的!主要还是自身制度是否完善!
栗文立or猫姐
@天之痕21116: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遵守,道德才是优先行为。企业文化和制度同样如此,职场素质一个道理。
4楼 绿茵
学习了,谢谢
3楼 3158167
谢谢分享
2楼 阿东1976刘世东
#赞赏# 猫姐高见!法定范围与程序!很多时候是法与情的合理!
栗文立or猫姐
@阿东1976刘世东:多谢认同。法律越研究越觉得是个坑,很难爬出来。
1楼 龚俊峰
谢谢老师分享,企业是否合法的关键就在于制度制定程序是否合法,但是这个在理论上是可以造假的,劳动者在一定程度还是弱势群体;从另外一个程度上说,员工也应该有自己的职业准则,不应该屡次犯错,试探公司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