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这件事上,从一系列操作来看,公司程序合理合法。 首先是签劳动合同的时候,让员工签订了《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并且明确规定:若员工在试用期内非法定事由累计请事假超过2天或迟到超过3次,或者有旷工现象的,视为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条件被员工知晓,并签字确认。没毛病。 当员工确实违反了规定后,企业发出了《终止试用期证明》,告知其试用期内迟到4次,不符合转正条件,通知其2019年3月6日正式终止试用。 再一次做了通知并确认。也没毛病。 然后,按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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