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有竞业限制解除权,双方签订了合同,就要严格履行合同,但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解除权,本文结合案例作简要阐述。
【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9日,张某入职某公司工作,担任中国区销售经理,每月工资30000元。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公司向张某支付180000元(每月15000元乘以竞业限制期12个月)作为对张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公司可通过书面形式对张某在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义务予以豁免,在此情形下,无需向张某支付任何补偿。
2017年6月1日,张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工作截至至2017年6月30日。
2017年6月29日,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竞业限制通知书》,称“你将于2017年6月30日正式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现公司决定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对你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予以豁免,离职后你不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关竞业限制义务,公司也不需要向你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018年7月15日,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认为自己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180000元。
仲裁委认为
公司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已明确向张某发出解除竞业限制通知,且张某确认收到上述通知,故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于2017年6月29日解除,张某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张某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就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重新达成一致,故张某要求支付离职后竞业限制补偿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分析】
竞业限制,也叫竞业禁止,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特定人员在特定时期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制度设计。
1、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的解除要么基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要么基于法律的规定。出于保护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的考虑,一般情况下对于合同的解除限定较为严格,对于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限定更为严格。按照以上合同法的理论,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要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该更为困难。
但是,从权利来源的角度,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解除权,尤其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用人单位更有无条件的解除权。
因为,劳动法设计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限制特定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方式来保护用人单位的特殊利益。也就是说,竞业限制制度的权利享有者及规则发起者都是用人单位,要求特定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的权利。
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行使权利,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是放弃权利,这是用人单位的自由,并且用人单位放弃权利后劳动者重新获得了自主择业权,并未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竞业限制并未正式开始,当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对劳动者不产生任何影响,劳动者的权利没有受到任何限制,可以自由自主重新择业。
所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用人单位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在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通过以上分析,用人单位有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劳动者的就业权已经受到了限制,如果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突然解除竞业限制,劳动者需要一定的时间重新择业,从劳动法角度来说,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主要的生存来源,为了减少劳动者的损失,维护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利,要对劳动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