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
劳动合同期限;
-
工作内容;
-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
劳动报酬;
-
劳动纪律;
-
劳动终止的条件;
-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法》第十九条)
-
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劳动者的姓名、住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劳动合同期限;
-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劳动报酬;
-
社会保险;
-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额,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
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案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
-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 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实现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的;
-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
-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终止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劳动合同期满的;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支付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以上二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规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补偿标准:
-
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工资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本条所规定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法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