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
最近有人咨询:一单位招聘的职工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一直未缴纳社保),现发生工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是否由该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至其死亡?
「律师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职工伤残级别在1-4级的,除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长期待遇),当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文不讨论1-4级工伤职工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问题)。
上述咨询问题中,职工发生工伤时已经超过退休年龄,是否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由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疑惑。 笔者认为,1-4级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时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是否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应当根据该职工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来判断:
一、如果1-4级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但无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直至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比如《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二、如果1-4级工伤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1-4级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时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应当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而且,由于工伤职工没有参加社保,一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该用人单位应一直支付伤残津贴至其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通常为死亡时)。
2楼 阿狸爱睡觉
这个案例需要先界定员工是否在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后到该公司任职吧!引用的上海的地方性条例表述中逻辑应该是正常参保的员工发生工伤
1楼 阿狸爱睡觉
这个案例需要先界定员工是否在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后到该公司任职吧!引用的上海的地方性条例表述中逻辑应该是正常参保的员工发生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