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员工张三具有特殊专业技能,其已在B公司挂证,由该公司为其缴纳五险。因张三工作能力突出,A公司想录用张三,可无法重复缴纳社保,A公司应和张三建立什么法律关系?
解答:
张三实际未在B公司工作,仅领取挂证的挂靠佣金,而该佣金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双方建立只是名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非实质的劳动关系。
而A公司想录用张三,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但是因为客观上不能为其缴纳五险,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实际意愿受到客观阻碍。如果双方硬是要建立劳动关系,将会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
现假设张三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可预测以下结果:
首先,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必然导致双重劳动关系的运行。一方面,张三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张三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两个劳动关系在同一时间同时存在。从法律层面而言,虽然未禁止劳动者与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但此案例中的双重劳动关系实在经不起推敲。容易产生张三与B公司建立名义劳动关系后,B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其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的法律问题。
其次,因A公司无法未张三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旦张三在为A公司提供劳动时发生工伤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进而导致A公司承担所有的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A公司没有为张三缴纳其他类型的社会保险费也可能会导致各种损失。如果贸然建立劳动关系,一旦发生社会保险事故,赔付风险无法避免。
再者,张三与A公司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必然会在日常的工作中产生较多的工作领受的交互行为,管理过程中张三将有较多机会收集和保留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果A公司与张三发生劳动争议,从证据层面而言,因A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已为张三购买社会保险,且即使张三自愿放弃社保,也会因为该证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失效,导致败诉风险畸高。
综上所述,A公司此时应与张三建立劳务关系,为其购买较高额度的商业保险,避免存在事实或者名义上的劳动关系。但是要解决好支付劳务报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和票据问题,否则,还是难以逃避事实劳动关系的魔爪,或者会引发新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