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题。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离退休人员不论是否领取退休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该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就不应当和该类人员建立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是关于如何使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一种用工形式,受到劳动类法律法规的约束。劳务派遣模式下的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应当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根据离退休人员的身份,如果用人单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有效。
法律实务中,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能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仍然存在争议,贸然建立劳动关系将可能导致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被法律自由裁量权制裁的法律风险,承担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例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可惜,客观上,因为法律法规政策不配套、不健全,各地的规定不一致,所以出现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无法补缴的情形。
所以,离退休人员不应当纳入劳务派遣的用工管理形式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