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用人单位在对应聘者进行面试、体检后,会发放录用通知书。发放录用通知书会存在很多法律风险,本文告诉你一个终极解决方法。
【案例】
案例来源: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民初10952号民事判决书
说明:与主题无关的内容予以省略
2018年5月7日,彭某在招聘网站上发布求职简历,期望工作地点为南京、马鞍山。
2018年5月28日,某公司向彭某发送录用通知书电子邮件,内容为:我们拟聘用你担任招聘主管,……。如你认同以上信息并同意加盟,请在签字栏进行电子签名,于5月30日前邮件回复。彭某当日即予以签名回复。
2018年6月13日,彭某告知公司,6月20日后可来报道。
2018年6月26日,公司告知彭某没有南京、马鞍山的工作岗位,双方协商不成。
2018年9月5日,彭某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个月的经济损失20000元,但仲裁委认为不是劳动争议,不予受理,彭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因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公司向彭某发送了录用通知书,彭某签名回复,彭某基于信赖,已完成了入职准备工作。后公司因经营所需,取消原定招聘岗位,其虽如实告之彭某并与其协商其他工作岗位,但协调的岗位与彭某求职初衷相差甚远,彭某不予同意不存在过错。公司对外招聘的意思表示须清楚确定,虽事出有因,但亦有违诚信原则。
故公司应对彭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彭某的工资水平,酌定其工资损失11000元。
【分析】
一、录用通知书的性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劳动合同的订立也遵循这两个程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录用通知书中一般包括工资待遇、试用期、社保、福利、报到时间等与用工相关的主要事项,内容具体确定,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应聘者发出的要约。
二、发了录用通知书可以反悔吗?
这个问题其实是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的问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将录用通知书的生效、撤回、撤销总结如下:
1.录用通知书送达到劳动者时生效;
2.录用通知书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要在录用通知书到达劳动者之前或同时到达;
3.录用通知书可以撤销,但撤销通知要在劳动者同意接受应聘之前送达到劳动者;
4.下列情况下,录用通知书不得撤销:
(1)如果录用通知书明确了有效期限的,那么,在有效期限到期之前,单位不能撤销录用通知书;
(2)劳动者有理由认为录用通知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下列情况下,录用通知书失效:
(1)劳动者书面通知到单位拒绝这份录用通知书;
(2)录用通知书没有有效期限的,在劳动者未明确是否同意接受单位录用的情况下,单位撤销录用并通知到劳动者;
(3)录用通知书设定了有效期限的,有效期限期满,劳动者未明确接受这份录用通知书;
(4)劳动者对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比如:录用通知书中写明月薪是10K,劳动者回复说要10.5K,这就是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三、录用通知书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吗?
录用通知书一般也包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劳动合同的内容,虽然与劳动合同有相似之处,但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
按照第一点所讲,录用通知书只是要约,劳动者承诺之后,双方只是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具体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还要就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可能对具体的内容还会有所变更,要通过多次的要约承诺才成最终达成一致。
所以,录用通知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如果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仍然是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四、因录用通知书产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吗?
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此话看似有矛盾,其实没有矛盾。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如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就不是劳动争议,而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用工为标准。
实务中,录用通知书、签订劳动合同和用工有三种顺序:
一是先发录用通知书,再签订劳动合同,再用工;
二是先发录用通知书,再用工,再签订劳动合同;
三是先用工,再发录用通知书,再签订劳动合同。
无论是哪种顺序,只要是在用工之前发生的争议,就不是劳动争议,只要是在用工之后发生的争议,就是劳动争议。
说了这么多,发放录用通知书存在很多风险,做好也就罢了,做不好反而给自己找麻烦,因此,汪律师给的建议是——不发录用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