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一)深圳G公司系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主营业务为向各企业提供劳务派遣人员。
(二)2019年5月,李某要求确认其为深圳G公司员工,但是未能提供与深圳G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李某提交了上班打卡条码、职员考勤记录数据、录音、证明、微信截图等证据,用以证明:
1、接受深圳G公司的管理,提供具有报酬的劳动,且深圳G公司已向李某发放劳动报酬。
2、在李某工伤后,也支付了医药费和生活费。
3、李某提供的劳动是深圳G公司的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深圳G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予以否认,并主张李某仅为临时工,医药费和生活费其实是借款。
(五)该案历经劳动仲裁、深圳龙华法院一审、深圳中级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二、裁判要旨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李某主张与深圳G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李某提交的证据符合常理,具有高度盖然性,能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案件来源
(2019)粤0309民初12302号
四、律师点评
(一)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看以下几点(同时具备):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合法;
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3、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4、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除上述几点外,以下几点可作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参照:
1、工资支付凭证、或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社保缴费记录;
2、“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
3、入职登记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三)作为用人单位,需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避免被“劳动碰瓷”;
(四)作为劳动者,要在上班后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保留好所有的入职证件材料,以防万一。
1楼 李新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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