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解决的是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在所有案件当中,最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当属劳动争议案件。
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省、市,甚至在同一个市的不同区,在同一个市的不同时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判决,让人无所适从。不了解当地司法实务的律师根本办不好劳动争议案件。
本文介绍的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已经不是问题了,但客观上还是存在。
【问题】
前两天有人咨询,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能主张二倍工资吗?
因劳动争议的地域性很强,不敢贸然回答。
他的问题发生在广东省江门市,查到广东的规定,是支持的,但一审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请求。
我觉得可能有其他问题,比如时效、劳动者不愿意签或故意不签等,让他把判决书发过来看看。
在排除了其他问题后,觉得这份判决书确实有问题。
不过,还是不放心,在裁判文书网以案由劳动争议、地域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期满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这个问题,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支持二倍工资的。
所以,建议上诉,改判的可能性很大。
当然,笔者梳理的是已经存在的规定与判决,说不定广东最新的政策发生了变化,如果有变化,知道的小伙伴麻烦告知一声。
【理解】
判决书不支持的依据是对“用工之日”的理解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对此,笔者理解如下:
一、用工之日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是否要支持二倍工资,问题的根源是对“用工之日”的理解上存在争议。
判决书中认为“用工之日”应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实际提供劳动的日期,也即劳动者的入职日期。
笔者认为,不应该机械的理解法律条文,用工之日不仅指首次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也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的情形。
因为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第一次劳动合同因为期满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束。当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是重新用工的行为,双方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未签订的,自然要支持二倍工资。
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以上规定解决的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双方以什么标准继续劳动合同的问题,也即在新的事实劳动关系中,由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如何确定的问题。
“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能得出双方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或视为已经签订过劳动合同的结论。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的情形必须是法定的,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形成新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终止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实施于2001年,规定“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悖。
所以,该司法解释解决的是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履行的问题,劳动关系终止应当适用新法的规定,双方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要支付二倍工资。
【相关地方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第14条第二款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27、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七、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该规范用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