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单位能否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 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9月24日,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客户经理,试用期为3个月,入职当天签署了《客户经理职位录用条件说明》,其中规定“三个月累计未达到:放款件数≥2件且放款额度≥10万元”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期间,张某累计放款件数为4件,累计放款额度为41100元。2018年12月23日,公司以张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此时张某正处于孕期。随后张某提起仲裁,认为其正处于孕期,公司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对张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知识点:
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点:
企业在运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条款解雇劳动者时,企业不能仅口头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一定要证明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有约定具体的录用条件,且有具体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哪些具体的录用条件。
处理方式与技巧:
在入职时或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该以书面的形式与劳动者详细列明具体的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尽量能细化成考核指标,并明确试用期考核的部门、时间、方法等,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2、对于试用期的员工,企业应该每月都要对其进行试用期考核,并且对于考核结果,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3、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该在试用期间作出并且在试用期间通知到劳动者,超出试用期间就不能再使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了。
4、准确填写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要填写成试用期不胜任工作。
避开雷区:
切勿因为员工是处于试用期就随意解除,同样需要提供相应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衍生问题:试用期员工多次请病假,公司能否解雇?
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日常经验法则判断,员工长时间因病假不能坚持上班工作的情况下,势必影响到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因此公司以员工在试用期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录用通知,属正当理由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