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在合同履行期内,李先生年度累计两次被书面警告处罚,而李先生却对这两次书面处罚决定的真实性以及合理性产生质疑。2011年8月4日,用人单位在没有提供具体而有信服力的事实证明以及处罚依据的情况下,单方以电话通知的形式强行解除了与李先生的劳动关系,并且在没有履行正常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的情况下强行阻止李先生进厂继续工作。
随后李先生提起了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其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处理结果:
仲裁裁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违法解除与李先生的劳动关系,已经严重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李先生经济赔偿金。
相关知识点: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2、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关键点:
用人单位是否能提供具体而有信服力的事实证明以及处罚依据?
处理方式与技巧:
1、用人单位应提供相应的处罚依据,如经员工签字确认的制度文件;
2、应及时搜集造成其受处罚的证据,如相关图片、视频录音等。
避开雷区:
不应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盲目处罚员工或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衍生问题:
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的技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有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对试用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考核鉴定并保存书面鉴定意见。试用期间建立考核鉴定制度。用人单位通过员工在试用期的各种表现进行考核和鉴定,以了解试用期员工是否合格。
2、采取书面形式向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说明理由并保存签收字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