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员工叶某在某周三下班途中,因当天大雨,骑电动自行车时路况不佳,不慎撞上路边障碍物。送医后,初步诊断1颗牙齿脱落、3颗牙齿撞歪,面部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随后叶某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结果:
工伤认定中心对叶某提交的申请不予认定。
相关知识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 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键点: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必须为“非本人主要责任”,才可认定为工伤。叶某虽是在下班途中受伤,但整件事故中并不存在第三方责任。因此工伤认定中心对叶某提交的申请不予认定。
处理方式与技巧:
1、了解事故经过、受伤情况、是否为员工主要责任,初步判断是否符合工伤;
2、必须第一时间报警并就医治疗,请警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3、确认员工出勤情况、事故时间是否为上下班时间、事故地点是否为上下班必经路线;
4、关注时效性:是否在地社保部门的时间节点进行工伤备案或工伤认定;
5、核实员工就医的结算方式(如使用医保,在工伤认定后无法报销相关医药费)。
避开雷区:
由于工伤的认定与处理对企业来说会存在一定费用赔付风险,此时企业切忌因从自身利益出发而急于摆脱与员工的关系,应先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员工关怀,后续再协商相关事宜。
衍生问题:
1、上班途中大厦一楼等候电梯摔伤是否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的所有办公区域,但并不限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岗位或车间。工作场所必然包括一定的延伸范围。也就是说,这部分场所与工作的正常开展或正常持续有直接关联。一般而言,办公场所的楼道、电梯、卫生设备等公用部位都是正常经营所必须的附属部位。
而“预备性工作”是以开展正常工作为目的导向的。譬如进入场地、准备工具、进行装备等,这些都是开展工作的前提条件。因此,上班途中大厦一楼等候电梯摔伤属工伤。
但是,如果在开展预备性工作途中又转而去办私事,则与工作无关联,故不能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其举证责任为用人单位所负担。
2、出差路上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员工因外出时间驾驶或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并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只要职工在事故中不存在《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排除情形, 就应认定为工伤。
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公司应及时向员工本人与相关的交警部门核实情况,在认定工伤过程中,应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而如有经常需要出外勤的人,则一定要提醒其本人注意交通安全,或在前期制定相关的因公外出制度并做好宣导,增强员工的出行安全意识, 尽量避免出现因工负伤的情况。
3、早退途中出车祸算不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对于迟到、早退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法规无明确规定。
业界一般有两种观点:1、 一种观点认为,“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是以工作为目的的上下班途中。而迟到早退是违 反劳动纪律,是不以工作为目的的。因此受到伤害不应该纳入工伤范围。 2、另一种观点认为,迟到早退仅是违反单位内部规定的行为,并不影响“上下班途中”对于工伤的认定。 在实际司法审判中,一般倾向于对于“上下班途中”时间的合理性来判断是否属于合理范围的迟到早退。如无故延误或提前的离开的时间较长,一般不予认定为工伤。反之则认定为工伤。
公司在处理这种情况时,需要保存好员工早退的证据,可调取事发当日该员工的考勤记录与员工所在岗位的上下班时间的规定文件,避免后期员工因无法申请工伤与公司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