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此,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有一年的时效规定,那么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司法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既然确认劳动关系为劳动争议,而第二十七条明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那么,确认劳动关系自然受一年仲裁时效的约束。
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津高法〔2019〕296号)第二条第4点规定,依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第一条第5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
主流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在民法中属于确认之诉,根据民法理论,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性质上是相同的,因此,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
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四、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受1年仲裁时效限制。对于超过1年时效的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认为不受时效限制。因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有别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之诉等,其本身只是对于一段法律关系的确认,不具有给付内容,不直接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因此不属于实体法意义上的债权请求权。
【南京中院观点】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
笔者以“案由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地域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进行搜索,搜索到62份判决书,涉及该问题的有三份判决,法院认为部分如下:
1、(2019)苏01民终8809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确认系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鹏霞越经营部主张杨召生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具有依据。
审判长王胜,审判员桂艳、雒继周
2、(2019)苏01民终268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得知,只有实体权利受到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主张权利时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而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裁决,是对一种事实或状态的确认,不存在“权利被侵害”的情况,故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对嘉运公司主张的时效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审判长崔民,审判员陆红霞、吴晓静
3、(2018)苏01民终10845号民事判决书
确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法律关系的确认,属于民事诉讼意义上的确认之诉。确认劳动关系仅仅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确认,单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来说不涉及劳动者具体的权益,即便一方当事人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是为了进行下一步的权利维护,但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与将要进行的权利维护仍然是相互独立的两个诉。因此,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不适用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
审判长刘干、审判员王晓燕、雒继周
1楼 西安平儿
还是要看各地具体是怎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