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并不是目前社会主流的劳动合同订立形式,企业和个人还是更倾向于使用纸质版的劳动合同。因为电子邮件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未来的趋势。
一、电子邮件订立劳动合同的劣势
(一)电子邮件形式订立了的劳动合同易被篡改
电子邮件形式的劳动合同,从证据的角度而言其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且被篡改后,不易被发现,且发现成本高。在劳动争议实践当中,双方没有争议的电子数据基本可以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但是一旦有一方不予认可,事情就变得复杂,所以很多法官更倾向于不认可电子邮件形式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二)订立资格容易存在错误和瑕疵
一般合同的订立基本需要经过不同形式的磋商,双方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构建意向后,才会以口头或者书面等其他方式建立民事法律关系。订立合同不仅需要双方合作意向的表达,还需要确认双方合作的内容,最后需要双方签章予以认可,整个订立流程才算完整。
而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双方不易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往往容易出现HR或者其他人的个人名义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签订对象发送劳动合同文本的情况,此时如果HR或者这个发送人没有得到完整的授权或者授权有瑕疵,那么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就值得商榷。
如果接收电子劳动合同文本的邮箱并非签订对象所有,该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同样值得怀疑。
没有签章的过程,只有双方合作意愿的表达与内容的确认,无法完整的体现整个交易过程,容易出现缔约双方的资格瑕疵或者无效等“货不对版”情形。
(三)法律中的“书面”可做缩小解释
《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有意见认为,前述条款中的“书面形式订立”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理解为以纸质劳动合同文本形式订立,以纸质材料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表达的载体。此种缩小理解确实更 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利,毕竟放眼全国,许多地区,特别是不发达地区的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普遍较弱,企业的侵犯劳动者权益现象较为常见。用纸质劳动合同更能给劳动者带来心理上的安全感,增加劳动者与企业的紧密和信赖程度。
此类意见有其合理性,所以司法实践中,仍容易存在判罚尺度不一的现象。
二、电子邮件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优势
(一)法律支持
《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就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具体形式作出细分,在此援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还体现其适用的合理性。
(二)将电子邮件作为劳动合同书面订立的形式符合法律精神
劳动类法律本就要求劳动合同的内容体现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达到明确用人单位责任,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目的。而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劳动合同亦可以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要件,也能达到固化证据,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要求,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故该种书面形式应当鼓励。
(三)电子邮件形式便捷高效
目前互联网经济发展迅速,各种科技化沟通手段层出不穷,普通劳动者对于电子化的沟通方式接受程度越来越深。以电子邮件形式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和实际。能够降低沟通成本,提高沟通效率,是一种符合现状的方式和方法,非常值得推广。
总而言之,以电子邮件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有优有劣,作为企业,应当严格规范电子合同的签订过程;作为劳动者,应当注意保存劳动合同签订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