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经常会用到递延纳税规则。员工获得股票时不能上市交易,这时付出的成本是确定的,但没有市场价作为公允价值,有没有收益还不确定呢,更谈不上该交多少税了。强制征税也会打击员工参与股权激励的积极性,因此《财税[2016]101号》文中正式提出递延纳税措施。
递延纳税有两方面作用,一方面是延后了时间,将获得股票时要交的税递延至转让股票时再交,另一方面是改变了收益类型,从工资薪金所得变为资产转让所得,前者的税率范围是3%-45%,当收益高于30万元时,税率高于后者的20%。
要享受递延纳税并不难,只要按规则真正实施股权激励就能达到。
1、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这条真的是最重要的,你的激励计划做得再完美,也得先与税务机关处好关系。
2、实施股权激励的是境内居民企业,即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3、股权激励形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共同点是员工得到实股,而不是对应股权的现金。
4、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计划中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得权益的条件和程序。这样税务机关才知道你确实在做股权激励,而不是涉嫌偷税漏税。
5、激励标的是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也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
6、激励对象是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高管和技术骨干,人数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员工平均人数的30%。
7、持有期限:
(1)股票期权:自授予日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持有满1年;
(2)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持有满3年,且解锁后持有满1年;
(3)股权奖励:自授予股票之日起持有满3年;
8、股权激励计划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9、实时股权激励的公司和奖励股权标的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措施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行业目录虽然是确定的,但具体到每家企业,特别是多种经营的企业,到底属不属于限制性行业,不同地方税务机关的解释可能不一致,这就体现出提前打好关系的重要性了。
这些条件对于真正做股权激励的公司来说只是合规问题,没有什么难点。为了顺利实施股权激励,还是要争取递延纳税,否则再好的方案也可能在员工对先交税的顾虑中夭折。
最后再顺便说一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延长纳税期限的优惠。上市公司虽然不能递延到转让股票的时候,但是可以在行权,或者股权解锁之日起12个月内缴纳个税。因此你有两个选择,一是在12个月内选择股价高点卖出,合并缴税;二是先不卖出,选择股价低点的时候少缴一些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