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络流传郑爽代孕弃养的大瓜,我也借着这个话题,探讨一下代孕和劳动关系的一些问题。
一、假设案例
2020年5月1日,A公司女员工王翠花看到路边招募代孕妈妈的广告,代孕费用高达20万。她觉得自己的身体和学历条件都非常符合代孕广告的要求,遂根据广告的内容找到事主。同年5月10日,她通过将事主夫妻受精卵植入体内的方式为他人代孕。2021年1月10日,王翠花生育一名男婴,当日她收到全部的代孕款项。
王翠花向A公司刻意隐瞒代孕事实,不仅休了产假,生产后,还要求公司为其申报生育待遇。一次偶然的机会,公司领导得知王翠花为他人代孕,十分愤怒,便要求HR于2021年1月20日前解除与王翠花的劳动关系,且不给予任何的补偿或者赔偿。
二、问题
HR应以什么理由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三、解析
(一)、解除障碍明显且巨大
如果要合法解除,那就看有没有合适的解除事由,是否有解除事由的障碍!
经查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没有直接的关于这种代孕情形能够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用承担经济补偿的条款!
障碍很清晰,合法解除的路子非常狭窄!
还有一个问题,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王翠花在代孕的情况下而不能将孩子生出来的条款。王翠花出租子宫的行为并没有直接损害腹中婴儿的生命健康权。
如果A公司内部没有关于员工实施代孕就能视为严重违纪的条款,那么解除的障碍就像喜马拉雅山这么高大!
(二)、代孕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目前我国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为他人代孕是属于违法的条款,仅有极少的规定,但是有关部门从没有降低过打击代孕行为的力度。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技术。
《关于印发开展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7〕564号文件,以及2020年4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监管的通知》等文件均否认代孕行为的合法性。
从立法角度看,代孕行为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承认,虽然说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个人实施代孕行为,仅限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代孕技术,但是从整个代孕实施环节来看,代孕母亲是整个代孕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不否认代孕的合法性,将容易引起整个社会的家庭伦理道德的混乱。代孕是不能提倡和鼓励的。
案例中,王翠花实施的代孕行为,导致婴儿出生后父母关系产生混乱,孩子是一个妈还是两个妈,谁才是孩子真正的母亲变得让人难以分辨。随着孩子的出生,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将受到巨大的冲击。对于生育下来的孩子而言,其心理的成长也面临巨大的挑战和困难。代孕行为不仅产生巨大的法律、伦理、社会、情感问题,还因为代孕利益的驱动容易导致黑色产业链的发展壮大,人群价值观扭曲,最终导致社会和谐稳定局面被破坏的结果。
王翠花的代孕行为客观上助长了黑色产业链的发展,且其主观目的是为了金钱,不是为了养育子女的目的而实施的代孕,不符合人们对于生育的期望和感情寄托。所以说,王翠花的代孕行为违反公序良俗。
HR目前仅有以王翠花违背公序良俗的理由去争取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