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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HR管理“红色警戒”3 :试用期里的那些事儿

作者 黄伟老师 2021-01-28 18:42 2144

企业HR管理“红色警戒”3 :试用期里的那些事儿

一些单位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随意约定试用期时长,随意约定试用期次数,试用期里随意辞退员工等等,这些不合法操作均会面临承担经济补偿或赔偿的结果。那么如何合法用工,试用期里我们要注意哪些事项,不要触碰哪些红色地雷呢?

 

一、试用期的长短怎么约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时间

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

试用期≤1个月

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

试用期≤2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3年

试用期≤6个月

 

如果劳动者遇到自己的试用期时间被非法延长了,我们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第一,我们可以要求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转正,第二,我们可以要求多约定的试用期,按每月二倍工资予以赔偿。

 

二、试用期可以延长吗?

 

如果试用期要到期了,用人单位还想继续考察劳动者,即延长试用期,怎么做才不碰雷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对试用期的延长,是对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做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单方面延长试用期都是违法的。所以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随意延长试用期,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延长的试用期不能超过法定上限

比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约定了1个月试用期,那最多可以协商一致再延长一个月试用期,如果试用期约定已经达到法定上限,即使双方协商一致也不能延长。

 

3、延长试用期必须在之前约定试用期届满前做出

如果协商一致达成延长试用期的决定,必须在事前约定的试用期届满之前做出,否则任何一方都无权提出延长试用期。

 

三、试用期可以重复约定吗?

 

《劳动合同法》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反复约定试用期,即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比例劳动者从用人单位离职后,过了几年,劳动者又应聘入职该单位,该单位不得重新再约定试用期,及时岗位不一样了也不行。

 

四、试用期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

 

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五、试用期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吗?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可以说非常常见。社保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既是合法权利,也是应尽义务。谁也不能放弃,谁也不能剥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公司提出试用期不缴纳社保,或者说转正后“补缴”,这两种行为都是违法的,同“劳动合同”一样,公司用工之日就要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也就是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不管是试用期还是转正,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六、试用期劳动者在医疗期可以辞退吗?

 

试用期虽然是一个考察期,但它也是正式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所以,试用期内,员工依法享受医疗期、婚假、产假及其福利待遇,即使发生重合,甚至导致试用期虚设,用人单位也无权但方面剥夺其权益或延长试用期。

 

但用人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医疗期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用人单位也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试用期中医疗期做出规定,可将医疗期与试用期独立,待医疗期结束后再继续履行试用期即可。

 

七、试用期可以随意辞退劳动者吗?

 

在大家一般认知中,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无需理由与对方解除劳动关系,这是不对的。除了试用期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外,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则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实践中,用人单位试用期满后,直接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也很多见。对此劳动者需要注意:如果用人单位主张你不符合录用条件,那前提是招聘事项或者签订劳动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录用条件说明,即先有考核标准,然后说明不符合录用的原因。如果没有,那么用人单位即便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公堂之上法律也不会支持。

(3)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不少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八、试用期可以单独签试用合同吗?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只有在正式劳动合同中才可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期限的组成部分,因此不存在单独试用期合同。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表明转正之后再签订劳动合同,那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九、试用期的工资如何约定?

 

工资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的,但工资的约定也一定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1、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约定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补足差额,并支付相当于少发部分的25%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HR管理“红色警戒”3 :试用期里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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