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达高峰,必忍其痛;欲戴王冠,必承其重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从新公布的《民法典》中直接出现“公序良俗”这一词语有八处之多,如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又如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在劳动法领域,尚没有直接在法律条文中进行规定,不过现在正逐步被学界和社会重视。
因此我们将以“公序良俗”为话题,开启本系列的更新:
一、小三当众挨打、主动报案反遭公司解雇
1、陈小慧系传媒公司员工,从事主持人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陈小慧的具体工作由市广播电视集团负责管理。
2、在职期间,陈小慧与有妇之夫龙七发生感情,两人进行了交往。
3、2018年5月28日,在一家火锅店里,龙七丈母娘王某携其小姑子赵小敏一起对陈小慧进行了殴打,旁观者录下现场视频后发布至网络而广为传播,并被部分媒体报道,在当地论坛上也有讨论。
4、2018年5月29日,陈小慧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施暴者进行行政处罚。
5、事件发生后,公司对陈小慧停职并进行调查,2018年6月7日,公司将解除陈小慧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工会,同日,工会同意解除陈小慧的劳动合同。
6、2018年6月27日,陈小慧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5999.56元,仲裁委未予支持。
7、2018年8月14日,陈小慧诉至法院。
备注:陈小慧劳动合同中约定:“……七、劳动规章、纪律……(二)乙方(即陈小慧,下同)应遵守以下劳动纪律: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能做出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德和他人利益的言行;2.维护甲方(即公司,下同)的名誉,在任何场合,乙方均不能做出有损甲方名誉和利益的言行……8.不得有弄虚作假和欺诈的行为,不得有暴力和不道德的行为……(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工作规范和其他管理规定,甲方可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乙方进行书面警告,甚至解除本合同。
二、小三挨打后又开除,法院两次审理均支持企业解除行为
1、公司举证,小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1)公司为证明陈小慧认可其第三者身份及“火锅店事件”造成的各种舆情对其公司声誉造成严重影响,提供了谈话记录五份。
(2)陈小慧对认可其余四份谈话记录是其本人签字,但辩称当时是“火锅店事件”发生后思想极度混乱,对谈话内容并未进行审慎思考,且谈话内容无法反映其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及影响广播电视集团声誉。
2、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1)对四份谈话笔录,因陈小慧认可了签名,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陈小慧应对其签字行为负责,法院对其余四份谈话笔录均予以认定。
(2)谈话笔录中载明:
①陈小慧承认与龙七发生感情,公司要求其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务必遵守社会伦理道德。
②公司从2017年9月起停止了陈小慧所有出镜方面的工作,并告知陈小慧其对单位形象已经造成比较大的损害,而且其“第三者”的角色是确认无疑的,陈小慧回复称这一切其都认了,愿意承担。
③陈小慧认可男方的婚姻尚未解除,“火锅店事件”造成的各种舆情对单位整体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其也认可作为新闻从业人员需要遵守的一些准则。
3、一审法院认为:
①陈小慧是广播电视集团的工作人员且曾担任过电视台主持人属于公众人物,理应注意自身言行,以比普通人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向社会传递正确的价值观。
②公司从2017年8月有人向公司反映陈小慧与龙七不正当交往开始,即前后多次找陈小慧谈话了解情况、提出建议,告知其作为公众人物应遵守社会伦理道德。而2018年5月28日发生的“火锅店事件”经网络、电视台传播,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损害了广播电视集团的声誉。
③根据有陈小慧签名的谈话笔录,其确认介入了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该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更严重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纪律。
④据此,公司通知公司的工会解除与陈小慧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达到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4、据此,一审判决驳回陈小慧的诉讼请求。
7、陈小慧不服,提起上诉。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术士点评:公序良俗不能容忍公众人物作为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
1、追求幸福有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准则不该。
2、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不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3、公众人物的言行对社会和公众产生不同于一般个人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其私德不但成为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影响社会公德的形成。
4、公众人物私德不检点,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是个人,也会波及公众人物所在的组织;
5、“欲达高峰,必忍其痛;欲戴王冠,必承其重”公众人物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构成了合同约定的损害企业荣誉的情形,企业以此为由通过工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最后说一下人设问题
我是一个人力岗位工作者;我既不是老板的“走狗”,也不是撺掇员工闹事的“搅屎棍子”。
我是一个工薪族,俗称打工的;是穷二代,是生活在底层的普通老百姓;
现在我也不靠发文章挣钱,也不为谁代言,目前也的确没有金主爸爸找我恰饭……HR岗位分分钟是一个精神分裂的存在(好人、坏人傻傻分不清楚……)
各位看我累累巴巴的写这么多,难道不考虑——点个赞?!收个藏?加个关注吗?
备注说明:
1、文章内容是基于笔者前期工作的所遇、所知、所想加工编写,不代表本人从业的真实经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整理编写的目的一方面是整理、沉淀思想,一方面以文会友,贻笑大方……
2、所引用的社会现象均从常规平台如:今日头条、百度等检索,如有不实请告知,我配合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