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天让你灭亡,必先让你疯狂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从新公布的《民法典》中直接出现“公序良俗”这一词语有八处之多,如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又如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在劳动法领域,尚没有直接在法律条文中进行规定,不过现在正逐步被学界和社会重视。
因此我们将以“公序良俗”为话题,开启本系列的更新:
一、10年员工有癖好,淫秽文件存办公电脑,工作、娱乐两不误!
1、2007年7月2日,黄某进入某公司工作。
2、2016年9月9日,黄某签字确认知悉公司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载明:传播非法电影和音乐是被严格禁止的,并且这些非法音乐和电影不能存储在本公司的网络中。
3、为证明黄某在日常使用的工作电脑中存有大量淫秽图片和视频(共计64.8GB),公司向法院提供了2018年11月23日的面谈笔录、公证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4、黄某对此予以否认,抗辩称公司可能存在后台修改数据之事实,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5、2018年11月23日,黄某在与公司的面谈笔录中载明:“我确认,我不应该在公司电脑上储存这些淫秽片,但是我保证我没有在公司看过。”
6、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从4755个缩略图中发现大量不雅视频或图片内容,其中还包含有身份证、居住证等缩略图信息,表明用户存在保存、浏览不雅视频或图片的行为。……”
7、2019年3月12日公司书面通知黄某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为“你的公司电脑中存有大量淫秽图片和视频。上述不当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本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也违反了基本的职业规范”。同日,公司向黄某出示离职证明,黄某于当日离职。
二、仲裁不支持,法院也不支持
1、2019年3月19日,黄某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3,572.70元。裁决后,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一审法院裁决——你黄你还有理啦?!
(1)关于黄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3,572.70元的诉讼请求。
首先,黄某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均签字确认,且特灵公司的规章制度均对包括黄某电脑在内的IT设备作出过明确的使用规定,黄某应系明知;
其次,黄某的面谈笔录载明,黄某确认其存在向公司电脑储存淫秽视频之行为;
然后,黄某虽主张公司存在后台修改数据的可能性,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最后,考虑到黄某在公司电脑中放置淫秽视频或照片,确有违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亦不符合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之初衷。
故公司据此以黄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之行为,并无不妥,一审法院予以认同。黄某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3、二审判决接力:这是光屁股拉磨——转圈丢人
二审法院裁决,该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且亦违背公序良俗,本院对黄某提出严正批评,并认定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之行为并无不当,对黄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三、术士点评
1、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社会大了,也真是啥人都有。
2、当某人在某方面逾越了道德的底线后,各方面的底线都高不到哪里去……比如又黄又不要脸。
3、一审、二审法院都强调了“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当员工的行为触犯了道德底线,法院也不会支持你,或者参照郭德纲的说法:对一个人最严厉的批判就是道德的批判。
最后说一下人设问题
我是一个人力岗位工作者;我既不是老板的“走狗”,也不是撺掇员工闹事的“搅屎棍子”。
我是一个工薪族,俗称打工的;是穷二代,是生活在底层的普通老百姓;
现在我也不靠发文章挣钱,也不为谁代言,目前也的确没有金主爸爸找我恰饭……HR岗位分分钟是一个精神分裂的存在(好人、坏人傻傻分不清楚……)
备注说明:
1、文章内容是基于笔者前期工作的所遇、所知、所想加工编写,不代表本人从业的真实经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整理编写的目的一方面是整理、沉淀思想,一方面以文会友,贻笑大方……
2、所引用的社会现象均从常规平台如:今日头条、百度等检索,如有不实请告知,我配合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