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1年2月1日,在A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的王大锤于晚班工作期间趁单人上岗而在值班室内嫖娼。嫖娼结束2小时后,王大锤感觉身体不适,遂晕倒在值班室中。因王大锤未按时向领导报备,同事巡岗发现后立即通知120。救护车送医途中王大锤死亡。
经查,王大锤系因嫖娼引发心脏疾病猝死。
问题
王大锤的死亡能够认定为工亡么?
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案例中,王大锤发病时虽然正处于工作场所中和工作岗位上,表面上看,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工亡条件时采用正向列举和反向禁止的立法技术,不认真的看可以直接得出王大锤的死亡符合工亡认定的结果。
但是,仔细看,有两个重要的原因从客观上阻止了王大锤的的死亡能够被认定为工亡。
一、工伤保险条例不仅要救职工也要护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一)从立法目的看,第一要保障受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和获取经济补偿的权利。
从案例中看,王大锤虽然猝死,但是其是在实施与工作无关的嫖娼行为后发生的死亡,即使王大锤实施嫖娼行为时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在工作时间内,但是因为该行为与工作内容和职责均无关联,并且王大锤在实施嫖娼行为时是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职工死亡的原因和其本职工作需要有因果联系或者存在基本关联才能被认定为工亡是工伤认定的基本共识。
王大锤死亡后虽然产生了应该被法律保护的利益,但是该利益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范围,否则,工伤保险条例有被泛化、扩大保护范围的价值取向问题。
(二)《工伤保险条例》除了保护职工的健康和经济利益,还要保证能分散用人单位的经济风险。
王大锤的嫖娼行为和工作行为因具有可分割性,最后王大锤因嫖娼而死亡,死亡原因并不是王大锤履行职务或者在待命状态下突发疾病而导致的,如果因为嫖娼而导致王大锤死亡的情形能够被认定为工亡,那么就主动的承认了员工在工作场地和工作时间内实施嫖娼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王大锤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合法的工亡结果,不仅不能说服用人单位,更会伤害法律的精神,挑战法律的道德要求。
二、嫖娼违反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嫖娼行为历来被法律所禁止和处罚,王大锤的行为不仅违反道德,还违反公序良俗,有违社会主义价值观,理应对这种行为作出否定性的法律评价。
综上,王大锤的死亡不能被认定为工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