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公司职员王大锤老婆预产期为2021年2月25日。其老婆已在广西南宁市某医院待产。
为了照顾老婆,王大锤向公司领导提出护理假的申请,请求于2021年2月25日至3月21日休护理假。但是公司领导认为每年3月为业务高峰期,为冲刺业务且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仅同意王大锤休10天的护理假,即从2021年2月25日至3月6日。
王大锤不想丢掉工作,就不与领导辩论,休了10天的护理假。
A公司正常发放了王大锤3月份工资。
4月20日,王大锤心中非常郁闷,想着自己不能好好陪护老婆,越想越气,想维权,他该怎么办?
问题
王大锤可以如何维权?
解析
一、用人单位已侵犯男职工的护理假权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根据该《条例》,王大锤应享有25天的护理假,A公司未让其休满25天护理假已属违法。所以王大锤可以以A公司违法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二、主张权利需注意
提起仲裁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王大锤的护理假权益受到侵犯,应该如何向企业主张合法权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中没有规定男职工护理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方式,其他的劳动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需要完善的问题。可能用人单位侵犯男职工护理假的问题虽然发生的较为频繁,但是许多男职工都选择了沉默和接受被“阉割”的护理假假期,而且实际付诸仲裁处理纠纷的情况并不多,所以可能基于这样的原因,法律上对于护理假权利的保护不完整。
三、法律保护的手段并不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劳动关系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保护护理假权益可以考虑利用民法典的权利保护方式,但是根据民法典承担责任的内容来看,确实没有真正能够起到实质性保护护理假权利的责任承担方式。
建议
一、主张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的规章制度侵犯王大锤的合法权利,其可以根据前述规定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A公司未按照条例的要求给予王大锤护理假的,王大锤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王大锤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但是实践中要注意,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护理假权利,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处理的,在不同地域的劳动仲裁委眼中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护理假权利的主观过错程度和侵犯行为对劳动者的实质性伤害程度会影响劳动仲裁委对用人单位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可以主动行使解除权情形的判断,进而影响劳动者解除行为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