逗笑嬉闹一时爽,道德批判砸饭碗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从新公布的《民法典》中直接出现“公序良俗”这一词语有八处之多,如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又如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在劳动法领域,尚没有直接在法律条文中进行规定,不过现在正逐步被学界和社会重视。
因此我们将以“公序良俗”为话题,开启本系列的更新:
一、9年员工耍流氓,无理取闹、闯入女厕所
1、2007年7月,王耀荣入职中山崇高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2015年12月18日,公司向王耀荣出具处分通知书,以王耀荣违反厂规第四条无理取闹进入女厕所为由,对王耀荣做出开除决定。
二、员工不服仲裁见,违反道德、解除有理
1、2016年1月15日,王耀荣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5900元及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2700元。
2、仲裁委认为,王耀荣进入女厕所的行为引起女员工的恐慌,偏离了公认的道德规范,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属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行为,驳回了王耀荣的上述请求。
3、王耀荣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
三、我拉肚子我有理,厕所走错可原谅
王耀荣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45900元及代通知金2700元,理由如下:
1、我从未承认过是故意进入女厕所,公司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我是故意进入女厕所。我没有违反厂规第四条(无理取闹)的事实和行为。
2、我2015年12月18日因拉肚子,不小心误入女厕所不超过10秒钟,发现后立即走出回到男厕,公司以此认定我无理取闹,违反“厂规”,公司是在故意制造事端,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四、耍流氓就是耍流氓,蓄意违纪不轻饶
公司不认同王耀荣的理由,答辩认为:
1、王耀荣属于蓄意违纪。王耀荣是多年的老员工,清楚知道女厕所的位置,没有可能走错,而且实际情况是王耀荣与另一名女员工在一起说笑,该女员工说要去上厕所,王耀荣就说我也去,后王耀荣就进入了女厕所,王耀荣与该女员工说自己敢进来,当时上厕所的其他女员工见到王耀荣就大声的说有没有搞错,王耀荣还得意大笑后才离开女厕所;王耀荣在诉状中所称其因拉肚子而走错厕所不实,王耀荣行为违反了道德底线;
2、公司依法解除与王耀荣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合法的。公司厂规是经过该部门员工签名确认的,且有部门的培训记录表,培训记录表中有王耀荣的签到,可见王耀荣知道这一条厂规厂纪;
3、公司对王耀荣对处分程序合法,经过工会委员会的批复,符合法律规定;
4、王耀荣在处分通知书中签名确认,表示其认可处分决定。
五、法院裁决:存在恶意侵犯隐私,有违公序良俗,公司解雇合法
1、有制度:法院查明,公司厂规第4条规定,在厂内赌博、打骂、吵架、无理取闹的送公安部门处理并开除出厂。王耀荣认可该厂规真实性,但认为其中未规定进入女厕所要开除的内容。
2、有培训:公司提供的厂规培训记录表,王耀荣认可其签名真实性,但认为其只签名未参加培训。
3、有证据:公司向王耀荣出具的处分通知书除当事人基本情况外有“违纪情况描述”、“自我陈述”“行政人事部门处理意见”“员工确认或申诉”“厂部跟进”几栏,其中“违纪情况描述”由公司手写有“违反厂规第四条(无理取闹、进入女厕所)”内容并加盖公章;“自我陈述”只有王耀荣签名;“行政人事部门处理意见”中公司勾选了“违反厂规第4条”和“情节极严重,开除出厂”两项内容;“员工确认或申诉”印刷有“接受处理决定”和“收到处理决定,保持申诉权利”两项内容,勾选了第一项“接受处理决定”,落款处有王耀荣签名;“厂部跟进”勾选“保持处理意见”项。王耀荣签名处均未签写日期。
4、有狡辩:王耀荣主张其并非故意进入女厕所,而是因为拉肚子不小心进入。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1)从证据方面:
①公司处分通知书已对王耀荣违纪情况记载为“违反厂规第四条(无理取闹、进入女厕所)”内容,并写明因其严重违反厂规、予以开除的处理意见。
②王耀荣分别在“自我陈述”栏和“员工确认或申诉”签名,并在“员工确认或申诉”印刷有“接受处理决定”和“收到处理决定,保持申诉权利”两项内容的情况下,勾选了第一项“接受处理决定”。
③即使按其陈述并非其本人勾选,亦是在公司勾选了第一项的情况下予以签名,故应视为对于公司描述事实的认可。在王耀荣现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对于其主张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2)从常理方面,双方确认公司厂区使用多年未有过搬迁、重建,王耀荣进入的女厕所距离王耀荣工作车间不远,且区分男、女厕所分别使用。而王耀荣作为在公司工作近9年的老员工,对于其工作车间附近的厕所的位置、情况应当清楚,即时存在其所述生理原因,走错厕所的可能性也较小。王耀荣所述无意走错厕所的理由不符合常理。
王耀荣进入女厕所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对女员工的隐私亦构成了侵犯,有违公序良俗。本院认定王耀荣故意进入女厕所的行为属于厂规中“无理取闹”的范围。
同时公司对王耀荣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已通知过工会,且工会作出了同意解除的回复,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本院认定
(1)公司以王耀荣故意进入女厕所属无理取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王耀荣劳动关系的做法并无不当。故王耀荣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2)同理,王耀荣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一个月工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的情形,本院亦不予以支持。
三、术士点评
1、当某人在某方面逾越了道德的底线后,各方面的底线都高不到哪里去……比如又流氓又臭不要脸。
2、对于恶劣的行为,不管是10分钟,还是10秒钟,都不能改变有违道德的事实。
3、企业的做法很经典:做到了 有理、有据、有程序,堪称典型操作。
(1)公司有制度、制度有培训,培训留证据。
(2)行为有谈话,谈话有记录,记录有签字。
(3)解除有程序,工会有告知,对方有签字。
最后说一下人设问题
我是一个人力岗位工作者;我既不是老板的“走狗”,也不是撺掇员工闹事的“搅屎棍子”。
我是一个工薪族,俗称打工的;是穷二代,是生活在底层的普通老百姓;
现在我也不靠发文章挣钱,也不为谁代言,目前也的确没有金主爸爸找我恰饭……HR岗位分分钟是一个精神分裂的存在(好人、坏人傻傻分不清楚……)
各位看我累累巴巴的写这么多,难道不考虑——点个赞?!收个藏?加个关注吗?
备注说明:
1、文章内容是基于笔者前期工作的所遇、所知、所想加工编写,不代表本人从业的真实经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整理编写的目的一方面是整理、沉淀思想,一方面以文会友,贻笑大方……
2、所引用的社会现象均从常规平台如:今日头条、百度等检索,如有不实请告知,我配合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