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大锤,桂林市人,将于2020年6月30日即其满23岁时,毕业于南宁市的广西某大学通信工程专业。
2020年6月10日,王大锤通过大学当地的就业服务平台了解到南宁市A公司的招聘信息。经沟通,王大锤与学校、A公司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约定王大锤于毕业后的2020年8月10日到A公司从事通信工程工作,并未约定具体的劳动报酬。协议又约定,如果一方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7月,王大锤因考虑就业形势和提升自我能力的需要,就决定不到A公司工作,而参加考研。王大锤也将不工作而参加考研的计划想法通知A公司,A公司不置可否。
8月10日,王大锤未到A公司报到并参加工作。因处招聘旺季,A公司无暇顾及王大锤。
2021年2月,王大锤顺利通过研究生考试,获得研究生学习资格,其旋即彻底放弃到A公司工作的机会和想法。
同年3月,因A公司内部业务普查,发现王大锤未依约到A公司工作。公司即通知王大锤,要求其支付违约金5000元。
问题
A公司可否要求王大锤支付违约金?
解析
协议有效
王大锤和A公司签订的《三方就业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定向就业的一种方式,该协议有效。社会上普遍存在学生毕业前就和用人单位、学校签订三方协议的做法。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保障大学生就业,也对用人单位积极实施的招聘计划具有保障意义,很大程度上缓解大学生就业难,企业招人难的困境。
需要违约金支付
《三方就业协议》不等同于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及学校之间对劳动者的就业意向的选择,是普通的民事关系,是劳动关系建立前的缔约准备,是一份独立存在的协议。
从缔约的角度看,劳动关系建立条件成就前,王大锤作出拒绝履约的意思表示,并履行告知义务,但A公司未给予回应。自王大锤告知公司时,协议目的其实已经无法达成,而且王大锤未依约到A公司工作已属于实质性违约,按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
无需全额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设置主要为保障各方及时依约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但是,违约金的支付亦要考虑违约程度和责任分担。三方协议对于A公司而言,是公司扩大团队,利用王大锤的劳动力而实现公司产值增加的目的,对于公司的期待利益,较难以衡量。
王大锤的违约行为虽然不仅致使协议的就业目的无法实现,也导致A公司的招聘计划被打乱,但是王大锤做为应届大学生,本身未就业,不具备独立的经济能力,其收入大部分来源于家庭,支付能力较弱,而且王大锤的违约是基于深造,提升自身能力的需求,并未存在重大恶意,故可以考虑调低王大锤支付违约金的支付数额。
A公司接到王大锤的通知后,约定的入职时间期满时仍未作回应,直至经过较长的时间后才要求王大锤支付违约金,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失误。所以,如果A公司起诉至法院的,王大锤可以要求法院合理降低或者免除违约金支付责任。
建议
王大锤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对民事活动具有辨识能力,对于协议中的条款具有理解和变更、修改的能力。协议中记载违约金的标准,如果王大锤认为该违约金较高,可以通过自身或者学校与A公司协商取消或者降低该标准。如果自己没有准备好,不要轻易签订附加违约金条件的协议。
A公司向王大锤主张违约金的,应以协商为主。
王大锤可以与A公司协商于研究生毕业后再到A公司工作,用时间换空间,避免支付高昂违约金。
王大锤也可与A公司协商降低违约金数额,毕竟如果A公司计划起诉王大锤,公司起诉的成本不低,不仅需要证明自身的损失,还可能还会遇到案件管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