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活动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社会公共管理服务,有: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城建城管、路政交通、河道管理等公共设施工程,另有社区治安联防、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及行政事业单位后勤服务、门卫等项目。二是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有:社区老年人护理、托老托幼、社区医疗、敬老院、家庭小饭桌、家庭护理、社会福利慈善事业活动及社区兴办的各种以满足居民生活需要的便民利民等非盈利性项目。近年来,社会团体越来越多参与到公益事业中来,其中还有一部分志愿者也积极主动的加入公益活动,体现出关心公益事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无私奉献的精神风貌。
目前,参加公益活动已成为各种社团组织吸引影响的重要手段。随着加入社会团体的志愿者数量增加,社会团体服务范围扩大,赢得公众的赞美和良好的声誉。在社会团体参加公益活动的同时,出现了缺少规章制度,也缺乏组织措施、法律风险防范和专业知识技能。因此。必须注重在公益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加以防制,保证公益活动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社会团体参加不同的活动将产生不同的风险,下面将以案例形式讲解公益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案例一、联手做公益,反落个污名。
原告:郑晓洁,北京红丹丹教育文化交流中心负责人,筹划做盲人广播公益项目,但苦于资金不足,一直没能做起来。
被告:StephonHallett,中文名字郝曦,是一名英国低视力盲人,在北京与郑晓洁结识。
案情经过:2005年2月,被告郝曦找到原告,声称能为郑晓洁的红丹丹联系到服务基金会,后在郝曦的牵头下,红丹丹与服务基金会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同意就制作盲人广播的节目进行合作。协议约定:由服务基金会向英国彩票基金会申请项目资金。“红丹丹”负责项目前期筹备、运作和项目实施。前期工作顺利完成,2005年12月,郝曦给郑晓洁发来一份合同文本,但是合同关键条款——资助金额却是空白。郑晓洁表示拒绝签署“空白合同”,项目搁置。郑晓洁后来得知,英国彩票基金会为此项目的总费用是两年合计36.47万元。但郝曦表示只能给他们7.9万英镑,这让郑晓洁很难接受,因为7.9万英镑无法完成盲人广播的项目,郑晓洁的公益目标无法达成。
时隔两年,2007年6月,英国大使馆要举行一个慈善义演,演出收入捐给中国慈善组织,红丹丹接到邀请欣然应允,并为此做了一系列准备。但就快要演出时,英国大使馆通知红丹丹不用去了,这让郑晓洁感到莫名其妙。后来得知原因:英国大使馆了解到红丹丹名誉不好,“歧视盲人”因此拒绝与其合作。原来在郑晓洁拒绝签署“空白合同”后,郝曦指责红丹丹歧视盲人,并向服务基金会投诉红丹丹,称其“拒签协议”。“歧视盲人”“拒签协议”“不诚信”的无端指责,使红丹丹面临信誉危机,许多本来已经谈好的捐赠都泡了汤。为了挽回名誉,郑晓洁决定起诉服务基金会。2008年1月,红丹丹将服务基金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服务基金会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后来,在法庭的调解下,红丹丹和服务基金会达成调解协议,红丹丹获得总计1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补偿,一场延续数年侵犯名誉权的纠纷终于就此了结。
案件分析:
无论是国外捐赠组织合作,还是国内机构合作,社团必须要有法律意识,签订规范的合同。首先,要对合作的机构及负责人进行考察,是否存在相关资质,负责人是否取得授权。不能因为别人要给钱,就被人家牵着鼻子走。其次,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要随时保证警惕,有个别人打着公益的旗帜,行中饱私囊的行为,看不清楚的话公益、筹善款将会掉入一个合同陷阱,最后成为别人捞取好处的工具。最后,从事公益活动在与国外组织合作时,因为中外捐赠理念不同,要深入了解国外机构对筹款的运作程序,不能仅从名称上认定国外机构的性质。例如本案中涉及的英国机构THE BBC WORLD SERVICE TRUST翻译成为**基金会,它其实是一种信托组织,如果不了解其运作模式,很容易把服务基金会当成慈善组织。
按照国际惯例,一般筹款机构最多提取25%的管理费,但郝曦只给红丹丹7.9万英镑,仅是彩票基金会捐赠款的22%,其目的是通过合作捞取个人利益,这和郑晓洁的红丹丹公司做盲人公益项目动机大相径庭。做事业难,做公益事业更难。红丹丹在创办之初与服务基金会合作,在严重缺乏资金时对方给予资金支持,很容易陷于被动,这在民间社团组织中非常普遍,有的可能就成了“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一步步被对方拖入窘境,影响到社团组织的声誉,甚至国家和民族利益。
案例二、免费医疗救助的法律风险
据统计, 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的进程,白内障患者逐渐增多,我国白内障患者约占盲人总数的40%~70%,白内障手术每年以15%~20%的速度增长,一些医院针对某些贫困地区的老人开展免费白内障手术,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实施白内障手术中,受援助者遭遇人身损害,其受损害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公益活动,因其实施援助的无偿性特点,社团组织在充分告知受援助者实施白内障手术医疗风险后,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合上述案例总结,社团在从事公益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有:
第一,社团本身的法律风险。社会团体类型多样,相关法律规定零散。针对社团组织的特殊性,应当从具体从事的行业预测风险。比如开展医疗救助的机构是否具有资质、捐赠主体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均需要在社团活动开始之前核查规避此类风险。另外社团组织在对外提供担保方面,我国《担保法》有明确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在从事公益活动中应当要避免此类行为。
第二,社会团体的志愿者在实施公益慈善活动中,产生法律风险。志愿服务是一种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公益活动。但志愿服务风险却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来自自然灾害,如酷暑、严寒。地震.洪涝等;也可能来自人为事故,如失火、拥挤、人群骚乱等;还可能来自社会安全事件,如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与恐怖活动。志愿服务风险通常存在三类:一类为在援助施救过程中,给受援助者造成人身伤害。尤其是赛会和城市志愿服务,由于涉及的人数众多、服务周期较长、服务强度较大、影响面较广,因而很容易出现风险。如1985年5月的英国布拉德福德足球惨案,因为看台失火导致了56人死亡和200多人严重被烧伤的惨剧。4年后,英国又发生了一起伤亡更为重大的足球惨案,谢菲尔德市希尔斯堡体育场因为球迷的拥挤,导致108人丧生、170人受伤。二类志愿者或者工作人员在公益活动中遭受到伤害。比如路途中发生交通意外或者其他场所的人身损害,造成生命、健康遭受到侵害;我国有关方面的调查显示,在以往的各种志愿服务活动中,11%的志愿者曾遭受过身体伤害,13.3%的志愿者遭受过精神伤害。三类对外签订合同存在法律风险(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接触中各环节均存在不同的风险)。
第三,社会团体经营过程中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目前大多数社团组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强。工作人员跳槽或者被高薪挖走之后,导致知识产权、技术资料、内部客户资料等泄露。这种泄露会对社团组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严重损失。
第四,社团内部人员管理的风险。志愿者或者工作人员参与公益活动均以服务社会,关心救助弱势、发扬助人为乐精神为目的,但是也出现过盗窃、侵占、挪用或者损害财物行为害群之马。如果不加强财物风险的防范,可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2011年在网络上出现了名叫郭**网红女子,打着“中国红中国十字商会总经理”的旗号公开炫富,人们第一时间把枪口对准了红十字会,开始怀疑红十字会私自挪用捐款。虽然红十字会表示从来没有过红十字商会,更没什么“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但是当时影响太恶劣了,舆论浪潮淹没了红十字会的辩解。时隔多年,风波已经平息,红十字会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公益形象仍然受到影响。
存在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事缺乏风险法律防范和控制意识。对于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由于其引发因素不是自身所能控制的,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但对于社团内部法律风险,其引发因素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控的,因而可以作为法律风险防控的重点。
社团组织在防控法律风险应做好一下几点工作:
首先,社团管理者的法律风险意识对整个社团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起着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关键。管理者不能在从事公益活动中只注重公益效果,而忽略其中的风险,如此不但达不到预期目标,而且还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建立社团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必须强化管理者从上而下的整个体系防范意识,从而促使社团建立起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其次,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还必须注重培养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由于工作岗位不同,发生法律风险和结果也不尽相同。所以,对不同岗位的员工,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不同的法律风险意识。只有全员建立起了法律风险意识,社团在经营、活动中,才可能减少和避免发生潜在的法律风险。
再次,规范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越法律红线,是建立社团法律风险机制的重要内容。社团在从事公益活动时,最好对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个预判,做好事前防御、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方案。以个案总结经验形成风险防范制度。
最后,积极维护社团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国逐步规范的市场经济形式的新形势,为提高社团的抗风险能力,必须增强维权意识,进一步加强诉讼案件处理和纠纷的管理,主动做好起诉、应诉、和非诉调解工作。目前大多数社团没有配备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有些社团虽然有此方面的人员,但法律素质不高,对于较为复杂疑难的纠纷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合同把控能力不足。因此,建议社团考虑长久规范的发展,聘请专业化程度高、业务能力强,且能帮助社团有效实施法律风险控制的专业人士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