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公司以外的,企业认为是对上眼的人才,千方百计想把人挖过来,比如下面这个案例。如果有些细节处理不好,引进了人才也容易惹上一身骚。
案例
演员 王大锤 A公司 赵总 B公司
王大锤在广西桂林市A公司从事运营管理工作。最近因为王大锤来广西南宁旅游,怕孤单,便找到了在南宁工作的朋友赵总一起聚餐。
两人聊着聊着,便聊到了赵总自营的B公司,B公司于A公司不存在业务竞争,所以两人越聊的起劲,赵总对王大锤的谈吐、履历越是感兴趣,他便产生了将王大锤吸引至自己公司,大家一起共同发展的想法。
经过一个月的沟通与协调,王大锤同意到B公司工作了,赵总便着手要HR去沟通办理入职事宜。
HR聊着聊着,才发现,王大锤考虑到A公司已经为自己长期社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基数、档次较高,虽然同意到B公司工作,但是目前不愿意放弃A公司的相关待遇。
HR这下可犯难了,铁定是赵总有些问题没有谈清楚,说引进就引进。HR和B公司的法律顾问,才发现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
问题
为了最大程度的保障B公司的利益,又引进王大锤,HR该怎么办?
解析
一、双重劳动关系
如果按照王大锤的意思他和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解除,那么B公司仍和王大锤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上是同一时间区间内的两个劳动关系的重叠运行。法律虽然没有禁止劳动关系双重或者多重运行,但是从风险控制和实践情况出发,B公司的风险陡然增加。
根据前面的假设,得出推论。
(一)人身隶属性
王大锤和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未解除,仍存在,也是被合法承认的。既然劳动关系仍在,那么王大锤和A公司之间的人身隶属性和行政管理性仍将存在。但是因为王大锤和B公司也建立劳动关系,王大锤在同一时间段内极难为两家公司同时工作,而且王大锤的工作重心将会向B公司大部分或者全部转移,那么王大锤和A公司的人身财产隶属关系将会减弱,甚至减弱成为0,那么王大锤和A公司之间仍苟延残喘的劳动关系仅剩下了挂靠社保的经济意义。如果王大锤能够让自己在外建立劳动关系而不影响其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那么这也是王大锤自己的本事。
但是对于B公司而言,王大锤在外还建立劳动关系,多少让B公司有些睡不着觉,担心商业秘密外泄。
(二)社会保险及待遇
但是在双重劳动关系的运行下,就目前的大多数地区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政策而言,A公司已经为王大锤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后,B公司已经无法为其参保五险。简而言之,同一区间内,不同地区的五险不能重叠。
尴尬来了,如果王大锤在B公司上班期间遭遇车祸被认定为工伤,就涉及到工伤责任保险主体的问题。是A公司还是B公司?
当然是B公司!!!!但是,因为B公司没有能为王大锤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本来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将全部由B公司承担!B公司风险成本高不高一算便知。
也有人说,那王大锤在给B公司提供劳动期间遭遇车祸被认定为工伤的,由A公司作为工伤申报单位申报不就解决了么?
你可以试试!
本来工伤保险条例就规定的好好的,简单说就是你为谁工作,工伤了,谁就应为你申报工伤。
王大锤在为B公司提供劳动期间发生工伤的,应由B公司申报工伤。如果你硬是要A公司帮你申报,首先A公司要配合,不仅要愿意为王大锤申报,还愿意作假才行,毕竟A公司都不是真正的用人主体,可一旦作假就涉嫌骗保,回头《工伤保险条例》好好看看。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损失赔偿
顺便提一嘴,B公司如果录用尚未和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王大锤,而给A公司造成损失的,B公司可是要担责的。!
二、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
(一)借用关系
我也想过这样,A公司和B公司之间建立人员借用关系,这样可以解决社保申报和人员管理的问题,但是要A公司同意才得,即使A公司同意,也面临新的问题。
借用期限及人员回收,借用不是不可以,但是借用需要进行详细的规划,否则许多问题说不清楚,容易造成新的风险。
(二)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
A公司和王大锤劳动关系保持不变,B公司和王大锤建立劳务关系关系。
那这样行不?同样也会有问题。劳务关系,看起来和美丽,用起来很头疼!
因为是特定的情景,B公司要长期使用王大锤的劳动,双方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人身、 行政隶属性难道一点没有?久而久之,人事管理一旦松懈,容易变成什么,变成A公司和王大锤有劳动关系,B公司和王大锤有劳务关系,有事实劳动关系!局面越发的复杂!如果王大锤和B公司关系破裂,那如何确定王大锤和B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将变成一件头疼的事情!
管理是要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提高效率和产值,而不是增加企业和管理部门的负担。
三、解决
所以最后方案,让王大锤和A公司谈解除去,怕王大锤没就业安全感的,那B公司就和王大锤签一个《就业意向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