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1年5月15日,王大锤前往广西南宁市ABC公司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
后经认定及鉴定,其受伤属于工伤,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8级。经了解,王大锤每月工资5000元。
因ABC公司没有为王大锤缴纳社会保险费,王大锤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来应得的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30000元,停工留薪期6个月工资30000元,所有项目总计235000元,但王大锤均难以享受。因各类待遇、费用高昂,故王大锤便与ABC公司协商。
经ABC公司向王大锤做思想工作,王大锤考虑仲裁诉讼及相关时间成本后,便与ABC公司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约定公司与王大锤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一次性赔偿王大锤100000元,大家各不相欠,互不追究。
事后,王大锤也确实收到ABC公司支付的费用,但是王大锤因为伤残在身,行动、就业诸多不便,便考虑向有关部门反映,争取更多的待遇。
问题
王大锤可以反悔,以工伤赔偿太低要求撤销《工伤赔偿协议》吗?
解析
王大锤当然可以申请撤销。
不过先了解一下对于撤销《工伤赔偿协议》的一些观点。
一、一些观点认为,在民法范围,要尊重意思自治,赋予双方自我管理、处分权利的空间。双方签订合同以真实的意思表达为基础,无论其合同中记载什么条件,只要不存在胁迫等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和条件,就应当认为该合同有效,应当予以执行,不得撤销。
二、笔者不认同前述观点,认为劳动者可以申请撤销《工伤赔偿协议》。
首先,《工伤赔偿协议》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不能完全遵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处理,必须由法律法规适当的管控,平衡双方的权益。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赔偿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是对于劳动者受伤后的待遇处分,工伤保险设置的目的之一在于保障劳动者受伤后能够得到经济补偿,补偿其因伤残而丧失的部分经济利益,具有强烈的补偿色彩,与人的身体健康权息息相关,不能简单等同于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费用。所以,《工伤赔偿协议》中的待遇,不得显失公平。
第三,作为用人单位,本身就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现因为单位的主观过错,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应有的工伤待遇,在发生待遇赔付时,还要以更低的标准来约束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义务,无疑是变相帮助单位逃避、减轻法律责任,减免社会义务,对劳动者而言十分不公平。
建议
案例中,ABC公司根据《工伤赔偿协议》所支付给王大锤的赔偿不到王大锤所应享受待遇的50%,以普通人的认识去判断,这个折扣打得实在厉害,仅仅不到原有待遇的一半。所以从赔偿比例的角度看,公司支付的数额是显失公平的。
在实践中,有法官认为,低于原有待遇80%的赔偿标准都是显失公平的。
用人单位需要注意,不得以胁迫、欺诈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在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与其签订处分权利、待遇的协议,否则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要求变更有关待遇或者撤销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