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 6 月,张某与某制药公司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2008 年 6 月,制药公司送张某去某大学培训一年。
双方为此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制药公司负担 1 万元培训费,且支付张某学习期间的工资,但学成回公司后,张某要为制药公司服务至少 3 年。
2009 年 6 月,张某培训结束后,即离开制药公司,并受聘于某某外商投资企业。
为此,2009 年 8 月,制药公司将张某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被诉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提出张某 的合同期未满,不同意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外商投资 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某辩称,其与制药公司的劳动合同至 2009 年 6 月时就已届满,培训协议不应作为合同的内容,因此有权终止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则称其不知张某与制药公司的培训协议,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试分析:
(1)本案中的培训协议是否有效?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到期?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向制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1)培训协议有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 以约定培训事项。
本案中,培训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应认定为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补充约定。因此, 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劳动合同的到期日应为 2012 年 6 月。
(2)本案中,在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劳动合同还未解除的情况下,张某即去其他公司 任职,张某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 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关键看其在聘用张某时,是否知道张某 与制药公司之间培训协议的存在。如果明知协议存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无需承担 法律责任
7楼 haitong80
有效
5楼 志气大妈
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肯定是有效的。所以
1、劳动合同期限因补充协议的规定和实际发生的情况服务需要延至2012年6月;即合同还未到期;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否赔偿取决于其是否知晓张某与制药公司的劳动关系未终止,个人理解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张某在就任前索要个人离职证明,所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至于如何裁定要看协议的说法。
4楼 空林花语
有效的
3楼 恋恋羊
有效,补充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服务不了三年,员工需要赔偿企业的损失
2楼 orangesunshine
补充协议肯定有效。
1、补充协议规定了学成回公司后,张某要为制药公司服务至少 3 年,服务期应该在2012年6月才到期。
2、补充协议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如何赔偿以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和金额为标准。
4、新录用张某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知道补充协议的存在还录用张某,那这家外商企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不知道的情况则可以不承担。
1楼 qiangxiaoyan55
有效,按照比例扣除相应的培训费用
0楼 立二拆四
“如果明知协议存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无需承担 法律责任”后面这句,怎么去界定是否知道呢,这个有什么参考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