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常常能遇到公司未能为员工缴纳社保,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的情况。那么未被缴纳的社保可以追溯多久呢?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同时,《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此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此,社保追溯时效应为两年,计算时间开始为用人单位终止侵权之日起往前算两年,或是劳动者提出之日起开始往前两年推算。 特定时段社会保险费的追缴时效应当从用人单位开始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时起算,两年内未被发现或投诉、举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那么何为用人单位终止侵权之日呢?
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作为义务,对于欠缴社会保险费之类的违法行为,只要用人单位一直不作为,其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就一直处于继续或连续状态,用人单位未改正其行为前,追诉时效也无法开始计算,劳动保障部门对此也应负有查处的职责。而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即告终止,其不作为违法行为也相应终止,应从此时起算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追诉时效。
从劳动争议的角度看,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本法。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社会保险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应该是一年。
举例:如果用人单位2018年5月1日之后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2019年11月21日离职,2015年4月30日入职,那么该员工在2020年11月20日之前有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2016年4月30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的社保,从单位终止侵权日(2018年5月1日)往前追溯两年。
二、公司未支付加班费的追溯时效
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劳动关于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离职后,时效为一年。
2、法律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可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