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行政法》行政复议的审理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行政诉讼的撤诉和行政复议的撤销有哪些区别点?
【答案】 行政诉讼的撤诉有两种情形: 1.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2.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法院同意的。
行政复议的撤回有: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即除了不正当缺席的撤诉是行政诉讼独有外,无论是诉讼还是复议当事人都可以申请撤诉或者撤回,只不过撤诉需要法院同意,而复议撤回只需要说明理由。
2.问题:行政复议的审理必须两人以上吗?
【答案】是的。根据《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32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3.问题:那些情形的行政复议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
【答案】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问题:如何理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其原因是什么?
【答案】简单来说就是原机关不得私自向申请人和其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以本题为例,如果工商分局人员自己亲自上门要求该公司提供某些证据,这就是违法的,不被允许。这样设置是因为:(1)申请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申请行政复议就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该先调查取证,在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具体行政行为。(2)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丧失了取证的权利,因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会直接影响申请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所以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前,必须审慎对待,也是对人们负责的体现,可以督促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3)也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利用职权向申请人施加压力,不利于证据的收集。
5.问题:复议机关对于无权处理的文件,是否有权进行审查?
【答案】 下级机关无权审查上级机关制定的法律,因为这违背了立法的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文件就得不到审查: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