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马某为某物业员工,岗位是维修工人,一日马某有急事请假,但工作还未完成,遂找其朋友苏某帮其将剩下的工作完成。苏某冒充马某到业主家修理室外护栏时,室外护栏因年久失修断落,苏某从二楼跌下,导致脾脏破裂,多处骨折。受伤后,苏某多次找到物业公司,称因其是在为业主修理护栏时受伤,物业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物业以苏某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为苏某办理工伤申请并依法支付苏某工伤保险待遇。苏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为苏某报销所有的医疗费用。
裁判结果
审理机关经审理查明,苏某是代其朋友马某到业主家里修缮护栏,但苏某并不是物业公司的员工,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工伤保险仅限于用人单位为其员工缴纳并申请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因此驳回了苏某的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证据收集
用人单位需要收集的证据包括与马某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业主相关信息等书面材料。
律师策略
本案中,苏某与物业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焦点,如果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双方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理赔,如果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那么应该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承担各自的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该规定将工伤理赔限定于用人单位与其职工之间,也即用人单位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进行工伤理赔,如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需要承担工伤理赔责任。
那么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的风险在哪里呢?用人单位是否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不影响其承担工伤理赔义务,未缴纳工伤险的,一旦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2楼 少校刚刚开始
学习了。
1楼 爱在神龙
重点在“苏某冒充马某”,因此物业公司无责,不需要承担工伤理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