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李所在公司这种处理方式虽然钻了法律的空子,但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小李这种薪资有争议的情况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及法律相关规定解决;避免争议的办法就是企业在与候选人谈offer的时候开诚布公地讲明转正薪资和试用期薪资数额一致,并在劳动合同里约定清楚。
一、公司做法不违法:
(一)公司做法不违法:
如果让我评判本案例中的当事公司,真是打的一手好“擦边球”——公司这种只在劳动合同里约定试用期工资的做法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六)款,劳动合同里要约定”劳动报酬“,并没有规定一定是”转正之后的工资“;从本案例来看,该公司把与小李的试用期工资跟转正之后的工资一致,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并不抵触。
我们再来看小李的试用期约定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显然,由《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可知,公司与小李的劳动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约定三个月并不违法。
(二)公司与小李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也许会有人说:”这样只约定了试用期工资的劳动合同恐怕是无效的。“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那就要看相关法律规定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确认。“
公司与小李订立劳动合同显然不属于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况,公司与小李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Tips:在我看来,小李所在公司和小李之间签订的只约定了试用期工资的劳动合同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二、薪资异议可协商:
显然对于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转正之后的薪资——小李和公司是存在异议的,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要看一下在法律尺度之下是否有可供参考的解决办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由《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可知,小李遇到的这种情况属”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约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其实小李所在公司的顾虑我可以理解,但是可以有更加妥善的处理方式。比如,我们前不久刚刚录取了一位新员工,在谈offer的时候,因为公司对他的能力不太确信,于是跟他谈的就是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工资是一致的,在劳动合同里约定的非常清楚——转正之后的薪水跟试用期一致。没有想到的是,该员工入职之后表现优异,提前转正。当我跟该员工进行转正面谈的时候,该员工没有对转正工资提出异议——他希望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公司带来项目收益,从而在项目分红的时候兑现自己的所得,在他看来那点月薪增长远没有分红所得来得有吸引力。
Tips:为了避免出现小李和公司这种类似的争议,在谈offer的时候,不妨可以开诚布公地跟候选人讲清楚公司对他(她)能力的判断,讲明试用期和转正之后薪资一样。
18楼 丛晓萌
本案例不就是问看法和给解决方案吗?有人评论不必摆出法条,但是,案例中小李就是不满意"认为转正工资至少应高于试用期工资"——所以把法律依据摆出来,起码让当事人小李看个明白。
另外,解决方案在本文的第二部分我写出来了,观点清楚、态度明确。
至于下面评论的留得不留的住人、加绩效等等——小李是否会离职,在题干中缺乏相关交代,我们都不是小李,不能代替小李做解答。
写文章也好、解决问题也罢,最重要的就是要实事求是,共勉吧。
17楼 zhougang021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案例中员工试用期和转正的工资都是5000,且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因此这样做并没有违规。但是在试用期和转正薪资相同的话,对员工来说缺少了工作激励,建议企业给员工转正后增加绩效考核,并计入年终考核
丛晓萌
@zhougang0212:我在文章第二部分说得很清楚了,这种事情要事先约定好~
你给出的判断及建议——缺少了工作激励、建议增加绩效考核——在不了解小李所在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及相关考核情况的基础上,这种建议是否有“空穴来风”之嫌?
大卡
@zhougang0212:您的评论写得非常好,希望您多多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喜欢老师的教学文章的话,可以给老师点点关注,打个豆子,奖励一下老师哦~~
16楼 赏金猎人-zhao
我们集团是这样做的,从来没有出现过问题。如果试用与转正工资一样,面试谈薪时要与对方确认好,转正后多少工资,试用100%发放。录用前约定好,留了截图就可以,一般入职时还有一个薪资确认单签字盖手印,就不会出现上面的问题了。
丛晓萌
@赏金猎人2021:确认好直接写入劳动合同里即可~
大卡
@赏金猎人2021:您的评论写得非常好,希望您多多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喜欢老师的教学文章的话,可以给老师点点关注,打个豆子,奖励一下老师哦~~
15楼 大卡
丛晓萌老师——
本篇文章来自丛晓萌老师的分享。丛老师善于从实际案例入手,大家可以点击老师头像订阅,也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和老师多多交流哦~
丛晓萌
@大卡:感谢大卡老师推荐~
14楼 児萌萌酱poppy
打卡
丛晓萌
@児萌萌酱poppy:欢迎~
13楼 丝雨无声
丛老师说的好,不确定员工是否合适,可以提前沟通好,这样公司还能给员工留下好印象。
丛晓萌
@丝雨无声:多谢认可~
大卡
@丝雨无声:您的评论写得非常好,希望您多多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喜欢老师的教学文章的话,可以给老师点点关注,打个豆子,奖励一下老师哦~~
11楼 bigbing
谢谢丛老师的分享,有理有据,还带解决方法。
丛晓萌
@bigbing:不客气~
10楼 HEGII
感谢萌姐分享。让我明白,第一,企业做法是否违法;第二,做为HR,如何平衡企业利益与员工的利益关系。企业招的不是最优秀的人,而是最合适的人。
丛晓萌
@HEGII:有收获就好~
大卡
@HEGII:您的评论写得非常好,希望您多多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喜欢老师的教学文章的话,可以给老师点点关注,打个豆子,奖励一下老师哦~~
9楼 谢明秀
不管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的,这公司做出这样的事情人就难留住了,即使加薪了,员工心里肯定也会不舒服
丛晓萌
@谢明秀:管理中的逻辑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本文第二部分我已经给到了解决方案;
至于小李是否能够留得住,那就要看实际情况的发展了,题干中没有叙述,所以我也不能瞎猜——我做事、写文的原则就是实事求是~
你也不是小李本人,所以你无法代替小李做决定~言尽于此吧~
大卡
@谢明秀:您的评论写得非常好,希望您多多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喜欢老师的教学文章的话,可以给老师点点关注,打个豆子,奖励一下老师哦~~
8楼 Laege
要留住人,企业不只是合法就好,还要合乎情理,不然员工不痛快就辞职了,何必呢,重新招人难道不用成本
丛晓萌
@Laege:管理中的逻辑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本文第二部分我已经给到了解决方案;
至于小李是否能够留得住,那就要看实际情况的发展了,题干中没有叙述,所以我也不能瞎猜——我做事、写文的原则就是实事求是~
大卡
@Laege:您的评论写得非常好,希望您多多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喜欢老师的教学文章的话,可以给老师点点关注,打个豆子,奖励一下老师哦~~
7楼 百万专业
要是想要试用期跟转正后工资一样,那就要在入职前协商好,不然转正后做这样的事情,真的让员工很寒心呀
丛晓萌
@百万专业:事前沟通很重要~
大卡
@百万专业:您的评论写得非常好,希望您多多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喜欢老师的教学文章的话,可以给老师点点关注,打个豆子,奖励一下老师哦~~
6楼 惠行
即使公司的做法合法,但是事后再去沟通就……
丛晓萌
@惠行:第二部分给到了解决方案——建议事前沟通哈~
大卡
@惠行:您的评论写得非常好,希望您多多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喜欢老师的教学文章的话,可以给老师点点关注,打个豆子,奖励一下老师哦~~
5楼 冰芽
这样的公司,估计留不住人吧
丛晓萌
@冰芽:小李是否能够留得住,那就要看实际情况的发展了,题干中没有叙述,所以也不能瞎猜~实事求是一直是我做事、写文的准则~
估计——那就太主观了,你说是吧?
4楼 陶朱公29229
合法不合法很明显,根本不用翻出法律条文讨论,关键是约定的不清楚,这个人还能留住吗?
丛晓萌
@陶朱公29229:法律条文要摆出来——你清楚,可是当事人小李明显不明白;
管理中的逻辑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本文第二部分我已经给到了解决方案;
至于小李是否能够留得住,那就要看实际情况的发展了,题干中没有叙述,所以我也不能瞎猜——我做事、写文的原则就是实事求是,不能靠猜。
3楼 进修德业
学习了,感谢分享
丛晓萌
@进修德业:不客气~
2楼 喵喵宝宝
感谢分享
丛晓萌
@喵喵宝宝:不客气~
1楼 麒麟日记
学习了,谢谢分享!
丛晓萌
@麒麟日记:不客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