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陶某至某科技公司工作,任销售总监,3年后,科技公司在上海成立全资子公司,科技公司遂与陶某商议将陶某调入上海公司任运营总监,负责上海公司的全面业务及运营工作。陶某则自科技公司辞职,入职上海公司,与上海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为6个月。
陶某到上海公司工作后,因上海公司仍在组建初期,其业务尚处于试水阶段,经常开始后很快被其他业务取代,因此很多业务无法持续进行,严重影响了上海公司的经营业绩。而且陶某与上海公司的总经理经常意见不一致,导致双方隔阂愈加明显和严重。一日,陶某又因运营部门人事变动与上海公司总经理大吵一架,摔门而出,不想第二天,陶某接到解聘邮件,上海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陶某的劳动关系。陶某称其工作年限应该连续计算并要求上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依公司安排跨单位调整岗位的是否可重新约定试用期?](https://files.hrloo.com/www/uploadfile/2021/1020/f90ac42122b35b9f898e1a7c3011f5ed.jpg)
裁判结果
审理机关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同一劳动者与关联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时是否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因为本案中,陶某是被公司派遣到子公司工作应视为在同一公司工作,因此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己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证据收集
用人单位需要收集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辞职信、工资发放明细等。
律师策略
试用期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很复杂,尤其是试用期期限及二次约定试用期方面有待于用人单位了解与遵守。
1.试用期期限试用期期限并不是由用人单位单方规定或者与劳动者协商约定,而是由法律明确界定的,用人单位只能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规定试用期长短,一旦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则视为试用期已经结束,用人单位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2.试用期社会保险缴纳试用期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确因某些地区社会保险缴纳增员、减员有时间限制,则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书面约定,在每月固定时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入职日期在约定缴纳日期后的应依约至下一个月办理缴纳手续。
3.试用期薪酬试用期的薪酬数额不得低于转正后薪酬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二次约定试用期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是依据1996年《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如果岗位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二次约定试用期,因此如果劳动者次入职的岗位存在差异,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