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范围内,残保金关键执行标准进行了调整:
1、要求安置残疾人的比例陆续基本已调整为1.5%(极个别城市高于1.5%或按固定值)
2、残保金基数上限从社平的300%下调为200%
3、有用人但不到1%,剩余部分打***;有用人超过1%不到1.5%的,剩余部分打***支付
4、各地支付执行细节逐渐明确,审计加强,全国范围内调整为税务征收
5、30人以下企业3年内减免,部分区域在支付上在一定时间区域内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6、线上申报普及度提升
合法安置用工的法定认定方式:1年以上劳动合同+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足额社会保险
安置人员计算:1名1至2级残疾员工=2名一般残疾员工(3至4级)
就业区域:安置的残疾人不分户籍,均可认定。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 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申报年审时间: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申报缴费时间: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PS: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 单位签订1 年以上(含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2、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 均人数计算,即: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 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 个月
劳务派遣用工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派遣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和缴纳保障金的义务。无论是否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或代缴社会保险,派遣职工均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派遣单位的工资总额要包含用工单位所支付的派遣职工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 位和接受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计入其 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总分机构申报
用人单位存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由发放工资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构负责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 务机构申报年审,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申请时间:每年5月底前
提交材料:书面申请报告、遭受灾害有效证明、财务会计报告等
主管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审批流程:财政部门按用人单位所属级次的权限审批,6月底前反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数据更新和征缴保障金
额度限制: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间不得超过6个月
残疾人公益性就业岗位服务方案(XX为第三方服务商)
岗位名称:派遣服务岗位(分公司+政策允许)
工作内容:由XX各地公司派遣残疾人员工至企业各地公司,工作岗位为XX安排的服务岗位
岗位待遇: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社保、公积金(根据当地公积金政策)
管理形式及办法:由XX及公益任职机构安排公益岗位工作并实行管理
特点:
员工从事公益机构岗位,由XX缴纳社保公积金发放工资申报个税,XX与企业签订约定用人抵扣算在企业方。
定期可与企业进行互动,配合企业品宣和公益形象宣传;
以肢体、听力、视力、语言为主,确保不提供智力或精神残疾的人员,风险系数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