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底,又爆出重大新闻,知名的张庭夫妇因涉嫌传销又被有关部门查处而引发舆论风波。因传销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相关部门对传销行为一直保持高压的打击态势。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员工参加传销,不仅会影响企业声誉,也会影响团队和谐稳定,那么企业能否以员工参加传销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请看下面案例。
一、案例
2021年1月1日,王大锤到广西南宁A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双方订立有劳动合同。2021年5月1日,A公司通过同行了解到王大锤被发展成为当地的传销组织的人员,但是并未被有关部门查处。随后A公司便与王大锤就传销事件向其了解相关情况,拟解除与王大锤的劳动合同关系。
经询问,王大锤称,其是碍于面子被亲戚诱骗、谎称传销商品具备良好的功效而购买传销商品的,随后被亲戚鼓动而被发展为传销下线。虽然自己参观了传销组织的场所、接受了相关传销组织的培训,但是其始终认为传销本身不合法,会祸害朋友及家人,不认同传销组织的观念和行为,所以其自购买传销商品后并没有以诱导、强制或者其他方式再向他人推销传销商品。自己自始至终都没有从事传销活动,并且在传销组织多次给自己宣讲后仍不为所动,没有实施传销行为,故自己应该不存在违法行为。
二、问题
A公司能以王大锤参加传销组织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三、解析
A公司不能以王大锤参加传销组织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一)王大锤是受害者,并非实际参加者。
案例中,王大锤并不是传销组织的参加者,而是受害者,王大锤被诱骗而购买传销商品的行为并非被法律法规所禁止,法律法规禁止的是参加传销组织并发展下线获取非法利益的相关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客观上,王大锤未从事传销活动,实施传销行为。
根据该规定,王大锤并没有从事传销活动,其主观上是购买商品自用,并没有通过传销活动发展下线、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所以其虽然已参加传销组织,但是并没有实施被禁止的传销行为,即使王大锤购买传销商品及参加培训的行为客观上助长了传销组织的发展,但是王大锤坚定自己的立场,并没有实质上通过自己的能力、资源帮助传销组织拓展客源、发展下线,王大锤的行为未产生应当处罚的法律后果,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未对有关的传销管理秩序造成冲击,所以不能认定王大锤属于传销组织的实际参与者,而应认定为受害者。
四、实务建议
王大锤只是表面上参与了传销组织,但是实际上王大锤并未实施传销行为。从法律的角度看,其行为都不具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正当性。如果A公司以王大锤参加传销组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可能会因解除事由不正当而导致非法解除的结果。
所以,A公司应当对王大锤参加传销的行为进行充分调查,听取其意见,并最终以有关部门的处罚结果为依据,不可盲目冲动地以王大锤参加传销组织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