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中,我建议让他回来,理由如下: ♦ 让他回可能有以下好处: 1. 填补了一个难招岗位的岗位空缺; 2. 劳资双方互相都熟悉,到岗后基本没有不胜任、不能通过试用期的风险; 3. 这个员工今后长期留在公司的可能性大概率会升高,因为失而复得会更加珍惜,一来知道公司真的比竞争对手更好,二来公司让你二进宫了,你今后再背叛公司就显得人品太差了; 4. 今后可以向其他员工引导:“###曾经离职过,到外面转一圈之后才知道,还是我们公司好,你想跳槽还得慎重”,还可以通过他具体、深入了解竞争公司相关情况,合理用于引导舆论和优化管理; 5. 被他带走的员工,如果公司还有需要,还可以通过他也重新招回来。 ♦ 不让他回可能有以下好处: 1. “当初是你要分开,分开就分开……爱情不是你想卖,想买就能卖” 2. 今后可以向其他员工引导:“###曾经离职过,到外面转一圈之后才知道,还是我们公司好,再想回来也回不来了,你想跳槽还得慎重” 综合比较,让他回来利大于弊。 对于原离职员工是否返聘这个问题,其曾经离职过这一因素,不应是返聘的一票否决项,有部分减分效果,同时也有部分加分效果。 存在以下情况越多,越建议不予返聘: 1. 其岗位重要性较小; 2. 其岗位缺口的急迫程度不高; 3. 这个人的可替代性较大; 4. 这个人当年离职给公司造成过额外损失,如盗取、泄露公司经营技术机密(本案例中的带走两个人一起离职,可能算他直接造成的额外损失,也可能不算他造成的,可能是其他员工本身就想离职,只是他走得稍早点罢了); 5. 这个人某种意义上是在其他公司混的不好,再次把我们公司当备胎回来的,还落得其他公司心想“像##这么差的员工,也只有##公司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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