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以情理法为人本思维,才能让我们的规章制度得到群众的支持。
2、以事实为根本可以不惧任何找事的人。
3、有错不可怕,只要合情理法的即时修正就好。
三班制要无忧,管理规章需先行
学习思维:
1、以情理法为人本思维,才能让我们的规章制度得到群众的支持。
2、以事实为根本可以不惧任何找事的人。
3、有错不可怕,只要合情理法的即时修正就好。
本文内容:
其实作为个人来说,对于上班时间一般有着吃亏心理的无非就是两点:
一个是时间过长,但却工资不见加。另一个是同样的时间,我在耽误睡觉的时间上,却没有补偿。
这都是由于人的得失心理与身体的生物健康所决定的。
所以,我们国家的劳动法规才会在一个个的律法与说明上进行保护。要知道员工是企业的根基,而作为姓社的企业更是要以人为本。
所以,考虑员工上班时间与人体的规律等情理法常识,就是我们抚平员工上班时间的心理的必然要素。
而本话题中的员工闹情绪的情况要分两种:
一种是正常的倒班影响人身体的夜班制人员。他们属于身体有损,毕竟与生物钟搞颠倒是让人很不舒服的。这样的有情绪有时是可以理解的。
因此,对于这种人,应该要想法抹去他们身体对生物钟的影响。一般会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工作时间上的安排(比如可以缩短时间,或者给予更多的休息时间,或者作为工时工费提价等),一种是在物质上的补充(可以是分时段的夜班补偿,或者提供夜班餐补等,以补充身体消耗为目的)。
另一种是拿着字眼来闹事的。合同上写的时间是8点到18点。难道就是你真正的工作了这么多时间吗?显然不是,毕竟倒班制的时间规定也同样存在只是8小时一个班。这是符合国家劳动法规的。
要知道国家只规定原则上一天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同,可以没有规定只能是白天上班。
而同样的,虽然合同上写了上班时间,但也同样要看出勤时间的。毕竟任何约定都是事前的约定,而事实的发生才是结算合同约定义务的根本。
因此,在企业要做好以下三件事:
- 通过MINGZHU程序尽快完善关于作息时间的规定。比如8时制的三班倒,这是属于规章制度。是企业的工作需要。
- 尽快通过MINGZHU程序完善针对劳动合同约定时间的补充协定。要将合同内容中关于工作时间的部分进行修改。这是可行的。毕竟企业本就有合法修改规章的权利。对于劳动合同中的明显失误,同样有着协商修正的权利。
- 对于闹着加班时间的说法:“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是8点-18内的,非工作时间应该按加班处理”。象这种说法,是对于在规定的班次内确实在岗位上的人可以适用(毕竟别人按你的要求守在岗位上)。但当你的出勤明明白白就只有8个小时时。你都不在岗位上,也没有在区域外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如何能是加班呢?
要知道加班是这样规定的:加班是指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
很明显,这里面的基础就是工作。没有工作自然没有加班。
这种人就直接批就得了。一看就是法盲。
虽然企业合同定的工作时间太长,但毕竟又确定了班次工作时间。一切的根本还是要看你究竟工作了多长时间。
而如果你说你让我只工作8小时,但我要按合同在岗位呆11小时。这是不服从企业的合理的工作安排了?
所以,本话题真的没有什么问题。沟通好,修改好就好。
小结:
做工作要深入细节。只有将细节管理到位,才能让自己的工作可少很多麻烦。
做补充,要通过MINGZHU程序,合理合法既合情,谁都不能说什么。
33楼 阿童木51016
谢谢分享
32楼 忒勒玛科斯39143
考虑员工上班时间与人体的规律等情理法常识
31楼 香无尘80845
正常的倒班影响人身体的夜班制人员。他们属于身体有损,毕竟与生物钟搞颠倒是让人很不舒服的。
30楼 紫龙83544
久而久之
29楼 涅索斯37281
感谢分享
28楼 尼弥西斯65671
以事实为根本可以不惧任何找事的人。
27楼 心想事成的音符17072109
学习
26楼 高达85725
感谢分享
25楼 成吉思汗66634
夜班很累的!同样的时间同样的待遇的话,是有点不划算!
24楼 海尔兄弟56646
打卡了
23楼 优忒毗88632
没有错,就是这个道理。
22楼 西西mumu
管理配套要跟上~
21楼 dodokeepsmile
这个题主没有找到真问题,话题不值得讨论~
20楼 滋味之味
谢谢老师的分享
19楼 默认
如果那两个字没有说出口...
18楼 瘋子
打卡
17楼 MaTuresolo
学习中
16楼 黄毛丫头123456
问题可大可小,凡是追求平衡,没人愿意上夜班,企业利益也会受损。
15楼 xixi123
将心比心
14楼 YSLHRM
员工不满意,所以找了一个由头,HR要处理好首先要知道,这不是劳动法的问题,这是体现员工关怀企业文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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