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广西南宁A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南宁B公司起诉,结果A公司败诉,被判令支付南宁B公司货款10万元。
2021年10月9日,判决生效当日,A公司法务王大锤立刻发起公司内部管理流程,建议公司根据生效判决于支付期限内支付B公司货款。
经审批,A公司领导于流程中同意依判决如期付款,并由公司财务主管黄翠花负责支付事宜。黄翠花已收悉并表示将依指示付款。
2021年11月15日,A公司仍未依判决支付货款,不久A公司发现公司账户均被冻结,无法支付员工工资及供应商货款。
经查,原来B公司已依法向法院申请冻结A公司账户。
2021年11月16日,因账户被冻结,A公司未能向大客户及时付款,被该客户索赔违约金5000元.A公司与该客户协调未果只能支付该笔费用。
经处理,2021年11月22日,A公司账户才被解冻。
A公司经内部审查,原来是财务主管黄翠花未尽职责,未重视公司指示,疏忽大意,致使在公司决定履行判决义务时未如期履行,公司账户被冻结。
2021年12月1日,A公司决定以财务主管黄翠花违反公司财务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二、问题
A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三、解析
A公司解除行为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例中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员工的失职行为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A公司财务主管黄翠花在明知公司指示付款的情况下,疏忽大意,未能尽到审慎义务、履行职责,未及时依指令付款导致公司账户被冻结、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不良后果,其失职行为和不良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前述法律条文,A公司解除行为于法有据。
四、实务建议
(一)提高避险意识
财务部门是公司运转的重要单位,但在面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时马虎不得。如果企业同意付款,财务部门有义务及时履行职责,按时支付有关款项。否则公司账户一旦被冻结,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被限制高消费或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那么问题就变得复杂且不利于解决,可能产生更多损失。
所以,企业的法务和财务部门应该高度重视法院生效判决,积极履行相关义务。
(二)完备证据
完备的证据是对解除行为的最好支撑。
对于财务主管黄翠花的失职行为,公司内部的审批流程就是最好的证据,其中记载的支付时间和经办人员等内容就能够明确黄翠花的个人责任。公司决议的时间和公司账户冻结的时间差可以反映出黄翠花错失执行公司决定的时间,这是关于员工失职的极为有利的证明。
但是前述证据仅能证明黄翠花失职,如果要证明造成损失,那么A公司和大客户之间的沟通记录和A公司最终支付违约金的单据即是强有力的证明。
综上所述,实务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处处反映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思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增强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记录水平是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