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是去年的事,记得在当地的一个HR交流群中,一个小伙伴讲述了自己的入职经历,入职第一天,所在公司让其签订,如果在试用期内辞职,要承担违约责任,不仅拿不到工资,还要给公司双倍的赔偿。听到她的遭遇,群里的伙伴都惊呆了,what,什么年代了,还有这么不要脸的单位厚颜无耻公开违法的给员工签这种不平等条约。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个人承担违约金的情况进行了规定,仅限两种情况,那就是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如果协议方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是可以进行违约金条款的约定的;还有一种情况,在专项培训协议中,个人违反了专项培训协议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比如我们约定了专项培训协议服务期为5年,你在公司只待了了一年,就想走人,这样的情况单位可以约定个人承担违约金,毕竟这样的专项培训企业一般都是花了大价钱的,花钱让你去培训,说走就走,单位也不是冤大头。这两种情形,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年条和二十五条种有明确的规定,小伙伴可以自行查阅法条的规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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