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 年 9 月,沈某至某早餐店工作,专门从事包子、点心的制作,并约定工资为 2700 元/月。同年 10 月 28 日,沈某用和面机和面时致伤,沈某要求确认与早餐店存在劳动关系。早餐店认为沈某仅是劳务帮工,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解析:
本案核心争议点:
本案参考法条:
关于劳动关系的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的12号文件做了明确说明: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仲裁结果:
参考以上条例,可判定早餐店与沈某已确定了劳动关系。沈某系因工负伤。
延申Tips:
- 无论企业规模如何,都应遵守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条例,避免因违规操作给企业本身带来更大的损失。
- 如果只是临时雇佣的,或者以完成某项任务所雇佣的劳务关系人员,建议至少要购买工伤保险以及其他商业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