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体现各方的意思自治,本以为体现大家的协商一致的平等意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已经了结,但单位却没想到仍然留了一个机会,被劳动者抓住,造成损失。
这通常是用人单位忽略的一个细节。
是什么原因导致单位仍需要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一、自编案例
王大锤自2020年1月1日起到广西南宁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2021年12月1日,因A公司经营不善,业务下滑,需缩减人员编制,故公司HR黄翠花就代表公司与王大锤协商解除事宜。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该协议记载,公司提出于2021年12月31日解除与王大锤的劳动关系,经协商,王大锤表示同意。解除当日,公司与王大锤结算并支付完毕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
2022年1月3日,王大锤经人怂恿,发现还有向A公司索取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机会,便于次日向A公司提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要求,但遭到A公司严厉拒绝。
1月6日,王大锤以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经仲裁,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裁决并支持王大锤的仲裁请求。
二、解析
许多人不理解,为何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已经明确,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三、实务建议
人力管理实务中,经常发生类似案例中的情形。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表示同意的情形,仅解决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和解除行为发生的过程,但是并没有对解除行为完成的后果予以约定和约束。由此造成解除行为的管理不完备,导致用人单位最终承担经济补偿的尴尬情况。
实务中,一般避免在与解除劳动关系相关的文件中体现出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情况,可以考虑反向表达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愿,用人单位表示同意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