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闻案例
2022年5月29日,笔者于网络上看到一则新闻,一名主播声称自己在国外感染新冠病毒康复后回国,到外语培训机构从事外语教培工作。可该主播却没想到,上班后不久,便被机构以自己曾感染过新冠,担心主播新冠病毒复阳而影响机构工作秩序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问题
用人单位能够以劳动者曾感染过新冠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吗?
三、解析
回答前面的问题需区分情况。
确实新冠病毒给社会、群众带来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许多人企业失去订单,许多人失去工作机会。
众志成城,现在抗疫形势越发好转,社会面向好,经济活力逐渐恢复,但是仍有部分企业,以有色眼镜对待那些感染过新冠病毒的劳动者,这已经与保就业,促民生的劳动法律精神产生剧烈的冲突。
疫情常态化防控已经进入第三年,大家都略感疲惫。
也正因为是新冠病毒到处肆虐,对经济的伤害极大,有关部门才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文件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解除行为。
《最高RM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四、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加强与ZF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支持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依规采用灵活工作方式。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RM法院不予支持。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GWY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ZF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
根据该文件内容,用人单位是不得仅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患者为由解除的。
案例中,劳动者属于曾经感染的情形,虽然现在已经康复,但是其正因为曾经感染,从而应被列入前述条文的“新冠肺炎患者”范围。笔者认为,对于前述特定条文关于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的理解,需扩大理解范围,不能将“是新冠肺炎患者”的范围仅局限在用人单位解除时,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患者(不包含未治愈)的范围,而应当扩大至曾经感染新冠病毒但已经治愈、恢复的劳动者的范围,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做到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明确范围后,仍应注意解除事由,如果用人单位增加其他解除事由,以劳动者严重违纪等事由作为其他解除劳动关系理由的,该解除行为是不被严格限制的。
所以在实践中,仍需要考察相关的解除行为的事由所对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基础。
四、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时,应当注意选取的事由是否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单纯地、机械地理解法律条文。而劳动者也应擦亮眼睛,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不合法诉求予以回绝,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名爱机车爱生活的律师,欢迎互相学习讨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