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劳动关系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中比较基础的模块。我们在处理劳动关系的事项时,最大的底气就是守法,只要我们是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的,劳动关系相关的事项就不会给我们造成困扰。守法就体现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有没有遵守程序,有没有留存证据。
(本篇请据实取用,计2000字左右。)
我们作为HR,一定会有一个行为准则就是“帮理不帮亲”。部门解散后员工不同意调岗,我们应该怎么做?这个问题并不棘手,解决起来也很轻松,最主要的就是在处理类似的问题时,能够遵纪守法,留存证据。
一、部门解散后,公司可以怎么做?
企业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致使部门解散,人员调整,这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具体的人员调整分为哪些类型呢?
1、岗位调整
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部门解散后冗余的人员进行合法、合理的安置。这是大家最希望看到的结果,但是通常情况下,部门解散后能够接受岗位调整的或者能够获取岗位调整机会的都是少数。因为岗位调整会对岗位的所有属性进行调整,不仅仅会涉及到岗位名称的变化,还会有工作地点的变化、工作内容的变化,甚至变着花样的对薪酬进行变化。
2、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合以上可以看出,对于案例中部门撤销的情况,要么与员工进行协商调整岗位,如果协商不一致,也允许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二、部门解散后,员工可以怎么做?
部门解散后,员工可以怎么做?其实这是一个空洞的问题,正确的问法应该是,部门解散后,员工可以怎么做以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员工在部门解散之后,能够做的事情其实有三件,但是第一件并不推荐,剩下两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取舍。
1、部门解散,员工离职
这样的做法并不推荐。用一名员工的话说,我总不能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不争取了吧。但是,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有很大一部分人选择了自己离职,既不要转岗,也不要经济补偿。大有“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的气概。这件事不推荐是因为我们应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仅仅是自己的事情,同样是广大工人阶级的事情。
2、部门解散,员工转岗
前文我们说到,员工转岗可以由公司合法、合理的安排,也可以由员工自行申请转岗。员工申请转岗,表明这个公司对员工还有一定的吸引力,员工愿意继续位置奋斗。但是具体的转岗情况,仍然需要公司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确定,不一定所有的员工申请都会得到批准,这一点需要提前做好相关工作。
3、部门解散,协商解除
不仅仅是公司和员工协商解除,也可以由员工主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当部门解散之后,公司明显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此时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三、案例中的我们应该怎么办
案例中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浅述二三,共同讨论。
1、第一次岗位调整
部门解散,部门里有一位员工是其他部门调过来的。这次调整不知道有没有遵守相应的程序,留下相应的证据?
2、公司不想辞退他,想要把他调整到业务部门去,但是员工不同意
很明显没有协商一致,或者根本没有协商。公司不想辞退他是基于什么原因考虑的?为什么调整到业务部门而不是其他相关部门?员工为什么不同意?
3、员工表述要么回到原岗位,要么就不走
不走肯定是不现实了,为什么回不去原来的岗位呢?通常情况下你向别的部门借调或者调动了一个人,这个部门都会眼巴巴的盼着这个人回去,公司是基于什么考虑不答应员工的要求呢?
4、强制调岗能行吗
怎么个强制法?人不去新的岗位,你作为HR押着他去?还是公司方面只管下文件,去不去的随便,不去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处理。强制调岗的后果是什么?一个员工不管仲裁还是诉讼,基本上够我们忙活一段时间,如果人多呢?强制调岗表面上能行,实际上无法行得通,徒增成本。
5、协商不成离职的赔偿
就按照法律规定去做,不会出问题。要么提前三十日通知,要么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然后支付经济补偿就可以。
说两句掏心窝子的话
很多时候,我们HR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总想着为公司省钱,不管该省的不该省的,都想着为公司节省成本。其实大可不必,因为很多事情HR并做不了主。不过,确实有一种不需要赔偿的做法,只是操作难度比较大,我们可以单纯的讨论一下,不必付诸实践。
(本篇仅供参考)
11楼 一梓菡
谢谢分享
9楼 雨中漫步不打伞
徒增成本
8楼 简愛
哈哈哈哈,老师总有掏心窝子的话
7楼 xyq123
打卡
人资之道刘洪
@xyq123:谢谢关注
6楼 手袋
之前做过一段员工关系,对一批辞退的员工,公司想补偿就意思一点,N什么的不存在。我天天起来做这些扯皮,那些原来就要走的员工天天混日子,真的得不偿失。
5楼 luweijia
现在或在未来一段时间有没有适合员工的岗位?没有,那就快刀斩乱麻。
4楼 劼通管业
员工有些人不愿意耗,走就走了
3楼 悠悠鱼悠悠
打卡
2楼 大卡
李庆山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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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东方宝石
不过,确实有一种不需要赔偿的做法,只是操作难度比较大,我们可以单纯的讨论一下,不必付诸实践。
请讲讲听听,大师。
李庆山
可以从用工自主权下手
高达06980
@东方宝石:不需要赔偿的理由只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根据第三十九条衍生出来的规定或者条例或者解读。
高达06980
@高达06980:不是解读,是官方的法律条文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