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公司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4月,原告非因工负伤开始病休。期间,被告一直给原告发放疾病救济费及病假工资至2020年7月。
2020年6月,被告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宣布公司董事会裁员决议及经营状况通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方案。其后,被告向原告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
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注意:是赔偿金)。
你认为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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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本案中,被告虽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但其裁员方案并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与王某某解除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王某某支付赔偿金。鉴于公司裁员前王某某处于请假状态,未全额发放工资,其工资标准应以其病休前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一审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127217.8元。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典型意义】
近年来,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严重影响了国内部分企业的正常经营。企业因运营出现问题一次性辞退部分员工本是《劳动合同法》经济性裁员条款的初衷,但经济性裁员的前置程序对于保障劳动者免受不公正解雇、促进劳资双方通过自我协调化解劳资纠纷,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即便用人单位存在符合经济性裁员的硬性条件,也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未进行报告就实施的裁员行为,应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