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王大锤于2021年12月1日到广西南宁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约定其月工资为5000元。因公司人事主管黄翠花疏忽大意,A公司未能及时与王大锤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22年4月1日,黄翠花与王大锤沟通补签劳动合同事宜,王大锤认为,可以补签合同,但是合同落款时间必须落于签订合同当天。
最后,王大锤与A公司补签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签订时间为2022年4月1日。
二、问题
王大锤如果向A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该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三、解析
王大锤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一)法律并未禁止倒签行为的有效性。
日常工作中,因合同签订流程长,时间久,存在大量的先口头约定后补签合同的情形。如果不允许补签,不确定、不认可补签合同的法律效力,将容易导致大量的民事行为处于效力待定、无效等非常不稳定的状态,容易阻碍民事交易行为的发展,也与群众的基本观念不符。
(二)延迟订立的合同,其合同关系已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案例中,A公司虽然未与王大锤及时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实际已经开始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故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后双方补签劳动合同,虽然合同签订日期记载于2022年4月1日,合同期限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看似矛盾,但实质上却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过去实际发生的劳动合同关系予以追认,不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王大锤的主张应当得到部分支持。
因案例中落款时间晚于合同起始的时间,双方的合同有效期仅能从2022年4月1日以后起算,4月1日前应当视为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故王大锤可以主张2022年4月1日以前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
如果认为2022年4月1日前的时间段属于无劳动合同的时间段,其实质上是否定了该补签合同的部分效力,但是该补签合同的效力不存在部分无效的问题,所以这样的观点是自相矛盾的。
订立劳动合同的首要目的在于让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义务得到书面形式的确认。日常工作中,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大量存在,加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既是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保障,也是为劳动者降低维护自身权利的成本。
本案中,虽然合同订立并不规范,但是却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的情况下,以补签方式确认劳动合同的真实履行期间的做法应当得到肯定。补签劳动合同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不应对该补签行为的过分苛责。如果严格否定补签合同的效力,将可能会有更多的争议发生,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律师建议
规定时间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注意补签的时间。补签的时间应当早于或等于合同的起始时间,从而减少和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