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例
2022年5月2日上午8时,广西南宁A公司员工王大锤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遭遇同样驾驶电动车的黄翠花撞击,导致两人不同程度受伤。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黄翠花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导致王大锤住院5日,支出医疗费5000元,产生误工费损失3000元,车辆维修费1500元。
2022年5月15日,黄翠花全额支付王大锤的损失。
2022年5月18日,广西南宁A公司人事经理韦大强认为王大锤已经获得了赔偿,就不应获得工伤待遇赔偿,故韦大强拒绝王大锤申请工伤认定的请求。
二、问题
王大锤的工伤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兼得吗?
三、解析
王大锤的工伤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兼得。
案例中,王大锤有两种主体身份,一种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的受害人,第二种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这两种身份均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由不同范畴的法律法规制约,彼此不产生矛盾。黄翠花因侵权行为导致王大锤受伤,基于其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后对王大锤的赔偿责任。王大锤属于A公司员工,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A公司应当为王大锤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发生工伤事故后,A公司有责任为王大锤申请工伤认定。
(一)根据《最高人民FY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FY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FY应予支持。
依前述条款,王大锤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向黄翠花追索赔偿。
(二)又根据《最高人民FY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FY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FY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FY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根据该条款内容,实质上法院已经认可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之间不存在冲突,劳动者可以既获得工伤待遇又可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四、律师观点
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及时向侵权人提出赔偿诉求,如果无法协商的,可通过诉讼程序索赔。
劳动者的伤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依法于法定期限内向工伤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待遇,避免因过期提交申请而导致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