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示例
2022年3月1日,28岁的王大锤到广西南宁A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月。
因王大锤表现良好,获得提前转正的机会。
年5月10日,王大锤于中午上班时间睡岗,被公司副总黄翠花发现。黄翠花非常生气,指责王大锤的不良行为,并告诉王大锤“明天你不用来上班了”。王大锤也气在头上,不来就不来。
次日起,王大锤一直未返回工作岗位,外出游玩,拒接公司电话,也不回复公司人员的信息。
5月12日,A公司人事经理韦大强知道王大锤一直不来上班后不知如何处理,焦头烂额。
二、问题
A公司是否已经和王大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解析
双方是否解除劳动关系,存在分歧,有不同的说法。
(一)有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因为王大锤已经实际离开公司,并没有继续为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劳动,且其对来自公司的任何信息均置之不理,客观上公司的各项通知均不能送达王大锤。劳动关系的重点在于劳动者将劳动价值换取经济利益,而案例中,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基础,故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实质性的结束。
而结束的时间,应当是以王大锤实际不提供劳动的日期,即2022年5月11日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
(二)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这也是笔者秉持的观点。
1、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应当以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解除事由为判断尺度。符合解除原因和条件的,双方劳动关系即解除,如果没有的,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2、第一种观点中存在一些问题。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并没有一个缓冲时间,没有给任何一方修复劳动关系的机会,较为生硬的以离岗当日作为解除之日是不恰当的,容易导致劳动关系的混乱。
3、考察案例中的劳动关系解除,还应当以作出解除意思表示的主体为参照。
案例中,始终没有人,没有任何一个主体提出要解除劳动关系。仅凭一句话就能判断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虽然可能很多人会认为黄翠花说的话其实质含义就是解除劳动关系,但在员工工作时间睡岗的情景下,黄翠花所表达出来的语言带有强烈的个人情绪,不同人对其言语是可以有多重解读的。
4、还有一个原因非常值得注意。
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通常以书面方式作出,如微信、短信、纸质通知、邮件等方式。而案例中,仅凭一句话就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确实有些偏颇。
四、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需要有明确的载体予以记载,例如书信、通知、邮件等,一旦一方确定要解除劳动关系,即考虑通过书面方式向对方发出解除意思表示或者通知,明确解除的事由和依据,否则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容易进入一种混沌状态,不利于事件的解决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