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下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情形中,以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为前提,而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
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职工为非本人主要责任,但用人单位认为职工是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此时,用人单位对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吗?
有人认为,职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因此,用人单位是交通事故的利益相关方,对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我们先来看一下关于复核的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以上规定明确了只有当事人具有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申请异议的资格,这里的当事人是指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相关人员,用人单位并不属于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范围,对交通事故认定提出复核申请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该条还规定了事故认定书只送达给事故当事人,且提出复核申请的时间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用人单位不是事故当事人,也不会收到事故认定书,没有收到事故认定书,也无法申请复核。
此外,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用人单位如果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职工在交通事故的发生中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真的就没有法律救济途径了吗?
理论上来说,还是有的。
《最高RMFY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RMFY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最高RMFY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在认定是否存“本人主要责任”情形时,应当以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以上是人身损害对事故认定书证明效力,以及工伤认定中要以事故认定书为依据的规定,其中均规定了如果诉讼体有足够的证据还是可以推翻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的。
但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毕竟是交通事故处理的专业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有一定的权威性与公信力,用人单位要取得足够的证据,并且要让法院确信这些证据能够推翻事故认定书存在极大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