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年龄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实务中有争议。
这里应当指的是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没有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就表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放弃了以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双方就继续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了一致。
案例来源
案号:(2020)粤民申13841号
案情简介
1995年2月8日,吴某入职某公司,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10月2日,吴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吴某仍在公司工作,公司仍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11月7日,公司向吴某发出《关于解除劳务关系的通知》,内容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终止。
吴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吴某与公司之间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亦为吴某办理企业参保女职工延长缴费年龄上限的手续,说明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吴某向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可以印证公司关于吴某因家庭及社保未够期限等原因申请继续工作的主张,公司同意延续劳动关系除工作上的考虑之外,亦有出于吴某利益的考虑,且至与公司通知解除劳务关系之日,吴某并未完成身份关系的变更。
本院认为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有失公平,酌定参照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由公司向吴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判决公司支付吴某经济补偿119415.12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虽然公司在吴某年满50周岁时本可合法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但在公司应吴某的请求向社保管理部门办理了社保缴费年限延长手续后,双方已依法延续了之前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现公司无正当理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应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判决公司支付吴某赔偿金238458.02元。
再审法院认为
公司主张在吴某年满50周岁后,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其无需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责任。吴某提交《企业参保女职工延长缴费年龄上限申报表》,显示其申请将社保缴费年限延长至其满55周岁时。社保管理部门已为吴某办理了相应的社保缴费延长手续,延长期限至其年满55周岁之时即2022年11月,吴某在其年满50周岁后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且公司亦按此前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吴某,支付劳动报酬。
据此,吴某年满50周岁后,与公司之间继续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与2018年11月7日无正当理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应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判决公司支付吴某赔偿金238458.02元。
1楼 喵儿1487059834
不太清楚为什么要延长,按照年限计算,不应该已经到达退休年限了,为何要续交保险?